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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財政部關于同意北京市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1]5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仍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征收標準為2%,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具體征管事項由市級稅務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稅務部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進行征收和繳庫。
第六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減免退費等事項,比照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市級基金預算管理。
第八條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于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
第九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第十條全市各級財政、稅務、教育、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地方教育附加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多征、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和市國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