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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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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切實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建立健全稅務機關內部工作職責,明確稅企雙方責任,準確、及時辦理免、抵、退稅,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深圳市國稅局制定了《深圳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深國稅發[2010]72號,下稱規程)。 規程明確了實行“免、抵、退”稅的企業包括: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視同自產產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對沒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其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對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實行“免、抵、退”稅的貨物和業務含:出口的自產產品;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國內企業,且不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的機電產品;國內實行獨立核算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所有生產海洋工程結構物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等。 規程還明確了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時限問題: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口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后,在增值稅法定納稅申報期內辦理增值稅日常申報,在增值稅日常納稅申報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生產企業當月無“免、抵、退”稅出口銷售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抵、退”稅零申報,如有免稅購進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個有“免、抵、退”稅出口銷售的月份進行申報。生產企業如果當月無“免、抵、退”稅出口銷售,但是有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銷售額的,僅就單證齊全的銷售進行申報,免稅購進原材料比照上述規定處理。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生產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應在中標貨物交付驗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稅出口貨物,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對于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的出口貨物,規程指出,生產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生產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有關憑證的貨物;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生產企業出口的除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生產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對生產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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