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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時資產的處置要交流轉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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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對存貨的處理是否要繳納增值稅?處置不動產是否要計繳營業稅? 答:根據增值稅、營業稅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法規規定的應稅增值稅、營業稅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為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因此,破產企業發生了上述規定的應稅增值稅、營業稅行為,應按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修訂)》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至目前為止沒有相應法規規定企業破產清算中未計繳稅款的資產要由購買方補交上述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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