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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產品產量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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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下屬一家公司,用同一種原料生產兩種產品,其中甲產品免稅,乙產品正常繳納增值稅。因進項稅劃分不清,我們依照稅法規定,按照免稅產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而稅務機關認為,免稅產品售價低于應稅產品的售價近兩倍,按收入比例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合理,應按照兩者的產量比例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請問,稅務機關這樣處理有依據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 四、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劃分問題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當月可以準確劃分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 因此,對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應按以上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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