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軟件產品的租賃收入,即美國稅法中界定的租金所得,究竟屬于營業利潤,還是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各個國家可能有不同的界定。著名的泛美衛星案就是涉及這個方面的爭議。但是,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因此美國稅法中界定的軟件產品的租賃收入,不屬于我國稅法的租金收入,因為我國稅法租金收入不包括無形資產。因此,這里我國可能會將其界定為營業利潤,界定為特許權使用費也有爭議。
這里,涉及到幾個專業術語的界定:
美國所得稅法中指的軟件的版權是指如下這些權利——
1、有權復制軟件產品用于公開銷售或轉讓軟件的所有權;
2、有權在利用現有軟件版權的基礎上開發其他的衍生軟件;
3、有權在公開場合公開播映(publicperformance)軟件(類似于在公開場合播放電影、音樂的權利);
4、有權在公開場合展示軟件(pubilclydisplay)。
而在轉讓產品轉讓收入中提到的copyrightedarticle是指軟件程序封裝品,大家在工作中可以通過這個軟件產品開展相關的文字圖形處理和交流工作。但是這些工作需要軟件在一定的設備等硬件實施上運行的。通常這些軟件都是存儲在磁盤、硬盤等一定的存儲介質中。
雖然美國稅法中給了很多嚴格的定義的界定,但是美國稅法好的地方在于,一個規定中往往有一系列的案例來幫助大家掌握這些原則性的規定。中國目前的總局公告解讀和美國的稅收文件比起來就要查很多,解讀的目的就是要幫助大家理解文件的原則性規定,盡量消除稅法理解的模糊地帶,增加執法的確定性。這些案例值得我們借鑒。下面,我們就通過介紹這些案例來進行分析。
案例一
(1)事實描述
微軟公司擁有Windows操作系統的版權。他把這個軟件存儲在一個光盤中,光盤放入一個盒子中,盒子上印刷了軟件許可的各種規定,采用拆封許可方式(shrinkwraplicense),許可是永久性的。受讓方只能使用該軟件,不能對該軟件進行反編譯或改造。微軟規定,客戶最多只能在兩臺電腦上安裝該軟件,但不能兩臺電腦同時使用該軟件。
(2)分析
從這個事實描述來看,微軟公司取得的就屬于軟件產品的轉讓收入。由于受讓方事實上擁有了該軟件產品(封裝產品)的所有權(不是軟件版權的所有權)。因此,微軟公司取得的屬于軟件產品的銷售收入,在所得稅上應該界定為銷售貨物所得處理。
案例二
(1)事實描述
所有情況和案例一一樣,只不過微軟對Windows操作系統軟件不再是通過光盤進行銷售,而是把該軟件放在互聯網上,客戶可以在線下載軟件,付費后取得一個密匙(key),客戶在安裝時必須同意相關許可條款后才可以安裝使用。
(2)分析
微軟公司只是改變了軟件產品的銷售方式,原來是通過光盤進行的銷售,現在是通過在線方式進行銷售,實質還是一樣。因此,微軟公司取得的仍然是軟件銷售貨物所得,在所得稅上應界定為銷售貨物所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