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五、對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
六、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凡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越權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所有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范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一律不得執行。各級財政、價格、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繼續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財政部
2014年12月23日
相關附件:
擬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附件1)
擬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