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
這類企業今年之所以成為頭號檢查目標,是因為,2011年以來,全國范圍特別是河北、內蒙古等地開展了針對煤炭經銷企業、礦產品經銷企業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尤其是企業接受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專項檢查,發現了很多問題,引起了國家稅務總局的特別關注。因此,今年才會在全國推廣該項檢查。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該項檢查不但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專項檢查重點,也是公安部涉稅案件查辦的重點。
虛開發票一直就是稅務機關檢查的重點。對外虛開發票的企業,首先要解決的就是進項的問題。從取得進項的來源看,主要包括兩類,一是享受稅收優惠企業虛開的發票。這類企業由于享受稅收優惠,上游企業不繳增值稅的情況下還可以開具用于抵扣的專用發票,而下游企業可以用來抵扣。最典型的就是農產品加工企業,這些企業的進項來源是農產品收購發票,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屬于免稅項目,因此,農產品加工企業自己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既不需要繳稅又可以取得充足的進項稅用于抵扣。二是“票貨分離”導致的虛開發票。“票貨分離”產生的虛開行為的典型特點就是有中介人牽線,需要發票但沒有實際購進貨物的企業拿走發票,貨物被實際用貨的企業拉走,中介人則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就產生了“票貨分離”的現象。除了“票貨分離”,“無貨虛開”也是虛開發票的一種,但最為厲害的還是“票貨分離”。這是因為,用于虛開的貨物一定是大多數企業都需要的,而柴油、汽油之類的成品油恰恰就是這類“萬能貨物”。因此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就成為今年的稽查重點。這里面的重點又是運輸企業常用的柴油。
那么,對于此類企業的檢查,稅務機關將會關注哪些要素呢,筆者認為,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資金流檢查
資金流是任何企業都無法磨滅的證據,因此,對于現金流的檢查,必然會成為稅務機關檢查的重中之重。以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最嚴重的煤炭經銷企業為例。2009年以后,煤炭經銷增值稅稅率提高到了17%,但由于目前整個煤炭市場為“賣方市場”,買方沒有話語權。煤炭生產企業不給發票,煤炭經銷企業的下游企業多是大型發電廠,必須要票,這就造成“買煤的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賣煤的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賣不成”的現象。因此,為了解決自身的進項問題,煤炭經銷企業往往就會接受虛開發票。
然而,市場上的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少,二是價格高,煤炭經銷企業很難取得。所以這類企業就退而求其次,購買相對比較容易買到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
煤炭經銷企業購進油品從邏輯上是沒問題的,因為煤炭運銷需要車輛和柴油也是事實。但在實際操作中,煤炭經銷企業多采用一次性包干給運輸車輛,由司機在運輸途中自行加油。因此,煤炭經銷企業基本上不存在自己買柴油儲存,進行運輸的情形。
一般而言,企業虛開增值發票主要有“有貨虛開”和“無貨虛開”,在實踐中又以“有貨虛開”最為常見。而煤炭企業接受柴油發票實質上就屬于“有貨虛開”。因為石油公司的確是有貨(柴油)銷售,但不是銷售給煤炭經銷企業,而實際的購油人往往是一些民營和個體的加油站,這些加油站由于其下游的消費者不要發票,自己可以偷稅,所以買柴油也可以不要發票。于是,實際購油人不要票,而煤炭經銷企業是只要發票不要貨,這兩者通過中介人有機地結合起來。
需要提醒的是,過去,稅務稽查中對此類案件的取證往往會看票款的付款方向是否一致,但由于目前石油公司的發票管理加強,保證了票流和資金流的一致性。因此,目前,煤炭經銷企業取得虛開成品油專用發票的特征主要有兩步。第一步,中介人將購油資金利用網銀打入煤炭經銷企業賬戶,煤炭經銷企業以借款形式入賬,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人。第二步,煤炭經銷企業會在2分鐘之內,一分不差地將油款打入石油公司賬戶,這就使得票款一致,然后煤炭經銷企業出具委托書,委托這些實際購油人,也就是私人的加油站把油取走,發票留給煤炭經銷企業,手續費另行支付。
煤炭經銷企業接受虛開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資金流的運轉主要有單向資金流向和雙向資金流向兩類。
單向資金流動:先扣手續費,后取發票。比如,某用油企業要購買1170萬元的柴油,油款1000萬元,進項稅170萬元。如果該企業直接向石油公司買油,但自己又不需要發票,于是就由中介人聯系煤炭經銷企業購買其發票所有權。聯系好以后,用油企業先扣4%的手續費,即40萬元,到中介人處為1130萬元,中介人再扣4%的手續費,然后將剩余的1090萬元交煤炭經銷企業業務員。業務員收到錢后,扣下自己2%的好處費,即20萬元,最終將1070萬元通過網銀打到煤炭企業的基本賬戶,此時,煤炭經銷企業做賬:“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業務員。”然后煤炭經銷企業在將其中的差額補足,最終將1170萬元打給石油公司。石油公司就可以開具專用發票給煤炭經銷企業。盡管煤炭經銷企業補了100萬元的差價,但是其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170萬元的稅款,就會有70萬元的收益。根據這一特點,稅務機關就會通過分析銀行對賬單而查出相應的問題。
全額支付,手續費事后結算。雙向資金流動和單向資金流動類似,所不同的是,其資金流都是全額流動,待石油公司出具發票后,由中介人拿著發票去煤炭經銷企業,一手給票,一手交相應的手續費。
2、運輸流檢查
柴油屬于特殊商品,必須有專用設備儲存和運輸。而且運輸柴油必須是在消防部門備案的油罐車。因此,判斷一個企業的用油量是否真實,稅務機關往往會從運輸流的各個環節入手進行檢查。主要的檢查方式包括,核查企業賬目,確定賬簿中有無油罐車固定資產,如果是租用車輛,有沒有租賃費用的發生,如雇傭了司機,有沒有詳細的聯系方式等。
除上述檢查方式外,稅務機關可能還會檢查油品儲存狀況、油品耗用情況、耗用柴油的設備是否屬實、購買柴油的細節等。
實際上,打擊成品油虛開增稅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僅是稅務檢查的一個方面,今后稅務機關可能會繼續關注一些類似柴油的“萬金油”產品的增值稅發票虛開現象。
(二)資本交易項目
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變化,中國的資本交易也日益活躍,稅務機關對其的檢查力度也在加強。資本交易項目納入稅務檢查重點始于2011年,并被作為頭號檢查項目。今年,國家稅務總局繼續將其列入指令性檢查項目,不過,今年排在了第二位。這是因為,從全國來看,企業接受虛開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更為嚴重。
資本交易作為稅務檢查的項目,起因就是“大小非”解禁。2005年之前,我國股票市場實行股權分置,一部分股票允許上市流通,一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禁止流通的股票俗稱“大小非”。“大非”就是占總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小非”就是占總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這種股權分置的現象導致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價現象的發生,影響了股市的健康發展。2005年,國務院要求啟動股權分置改革,目標就是實現所有股票上市全流通。這些股票的解禁期在2008年-2009年,稅務部門發現,企業以低價買入的原始股,解禁后以高價賣出卻不繳納任何稅款。這一情況也引起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注,并在2009年以后陸續下發了一系列的稅收法規加以規范。
筆者認為,今年的資本交易項目檢查,稅務機關主要會關注以下6個方面:
1、限售股及流通股股票轉讓的個稅問題。
“陳發樹避稅事件”可以說是資本交易項目被列入重點檢查項目的一個重要因素。陳發樹是上市公司紫金礦業的董事長,紫金礦業2008年上市,陳發樹做了一個稅收籌劃,即通過對紫金礦業的間接持股來避稅。因為間接持股就意味著紫金礦業有利潤不用直接分給陳發樹,而是先分到中間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再將這些錢對外投資,自然就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了。之后,陳發樹又將間接持股變為直接持股。即,將紫金礦業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票以每股0.1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陳發樹個人,而2010年之前,自然人買股票,無論是限售股,還是非限售股,都沒有相關的繳稅規定。因此,通過籌劃之后,陳發樹對紫金礦業的持股方式就由間接持股成為直接持有。這樣操作的好處在于,在間接持股模式下,紫金礦業分配利潤時中間控股公司首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給陳發樹時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實際稅負能達到40%.如果是個人持有股票,陳發樹一分錢稅款都不需要繳。
限售股、原始股轉讓一夜暴富的情況很快引起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注,并在2009年12月31日下發《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明確了將從2010年開始對限售股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按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征稅。
2、股票轉讓企業所得稅問題。
由于非流通股股東取得股票的對價較低,而轉讓后收益會翻好幾倍。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是企業法人的話,轉讓股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我國稅收監控體系依靠的是“以票控稅”,只要下游企業不要發票,稅務機關就很難監管。因此有很多企業轉讓股權就不去繳納企業所得稅。
3、股票轉讓的營業稅問題。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2009年以后,企業轉讓自己的金融商品需要繳納營業稅。而金融商品最典型的就是股票,因此,近幾年對于資本交易項目的檢查中,稅務機關也重點關注了機構投資者買賣股票是否繳納了營業稅。
4、自然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2009年之前,自然人轉讓股權交易存在很多問題,最典型的就是以平價轉讓股權和饋贈現金的形式進行避稅。比如自然人A和B分別出資1000萬元成立M公司,3年以后M公司發展壯大并實現盈利,賬面有2億元的未分配利潤。也就是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由原來的2000萬元變為了2.2億元。由于A和B各占50%的股權,可以分別分到1.1億元。現在B要以1000萬元將50%的股權轉讓給A,由于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平價轉讓顯然是不征稅的。A同時決定,要饋贈給B1億元的現金。對于自然人之間的饋贈目前沒有明文規定要納稅,而且自然之間的饋贈稅務機關也掌握不了。這樣一來,這筆股權轉讓業務就通過兩步走達到了避稅的目的。而如果按照現行規定,B將50%的股權以1.1億元的價格轉讓給了A,應就1.1億元扣除注冊資本1000萬元的余額部分,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筆者了解,目前,絕大部分的自然人轉讓股權都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操作,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為了堵上這一稅收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6月12日下發《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因此,如果按照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精神,上述案例中A和B股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必須不低于持有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持股份額,也就是2.2億元乘以50%,換句話來說,留存收益部分,在轉讓的時候要繳稅。
需要提醒的,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提出了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簡而言之,先到稅務機關完稅,工商部門才能過戶。但是,由于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單方發文,對于工商局沒有約束力,因此,2011年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又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要求每個季度,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都要進行企業股權轉讓信息交換,稅務機關可以從工商部門那里了解到企業的營業執照注冊號、公司名稱、居處、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證件類型、股東證件號碼、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登記日期等信息。這一規定對強化稅務監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國稅函[2009]285號是自然人轉讓股權的交易稅收監管的主要文件,之后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和《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對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進行了補充完善。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往往蘊含著較高的隱含增值,比如股權,在成本法做賬情況下,盡管被投資企業已經實現了大量利潤,在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此時投資企業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但該項股權隱含著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27號公告列舉了六項高隱含增值資產占目標公司資產50%以上時,應該對目標公司進行評估,并按照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核定計稅依據。41號公告則主要明確“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以往的避稅案件中,民營企業或私營企業的賬目經常會有這樣一筆賬:“借:實收資本,貸:實收資本”。這筆賬頻繁出現,但幾乎都不繳個人所得稅。因此,今年稅務機關檢查的重點就是要關注這筆賬,嚴查這些企業的實收資本賬目,原則上,只要變化在50萬元以上的,全部納入檢查范圍,這一點需要企業注意。
5、法人股東轉讓股權問題。
法人股東轉讓股權的稅務檢查,企業應重點關注以下4個方面:
(1)股權轉讓時間的界定。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收入以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并辦理完工商變更手續為準。在實際認定中,稅務機關會遵循“形式重于實質,形式與實質并重”的原則,即只要企業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就認為該項股權變動已經完成,盡管轉讓方可能尚未收到轉讓款,但也應該按照規定在當年完稅。因此,提醒企業,如果有類似情況,應及時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避免因此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2)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平價轉讓股權。不管是關聯企業還是非關聯企業,轉讓企業財產必須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在實際操作中,關聯企業間的股權轉讓經常會出現平價轉讓的情形,因為很多企業負責人總認為這是左手倒右手,是同一個企業內部之間的股權劃轉,不應該納稅。但實際上,企業是應該按照文件規定,區分不同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納稅。
(3)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和《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10]698號)文件規定,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股東轉讓股權,被投資企業盈余公積部分,不能從轉讓價格中減除,但是,如果企業采取權益法做賬時,就會涉及到納稅調增的問題。例如,K公司以1000萬元投資于M公司,占M公司40%的股份,K企業做賬時,“借:長期股權投資1000萬,貸:銀行存款1000萬”。假設被投資M企業當年產生會計利潤1000萬元,由于K企業持有40%股份,則K公司做賬時,“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貸:投資收益”。假設第二年K公司將40%的股權轉讓,轉讓價格是2000萬元,于是,按權益法做賬時,“借:銀行存款2000萬,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0萬”、損益調整400萬、投資收益600萬“。也就是股權轉讓所得為600萬元。
而根據上述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和國稅函[2010]698號文件的規定,上例中的股權轉讓應按1000萬元計稅,因此,必須要將投資調整部分的400萬元進行納稅調增。
(4)法人之間的股權交易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給出了6項資產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即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這6項中又含有3項涉外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這正是稅務機關檢查的要點。
6、非居民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
非居民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近年來頗受關注。其中的3個方面需要引起企業的關注。
(1)兩個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非居民企業股權交易的基本規定來自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非居民轉讓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股權,需要在中國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由于居民企業需要先納稅才能付匯,因此,預提所得稅一般都會及時繳納。而近年來,出現了兩個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問題,從稅法上講,這種轉讓應該在中國境內繳稅,但是由于收入方和支出方都在境外,實際上是無法繳稅的。因此,在今年的專項檢查中,稅務機關將會首先判斷購買方在是境內股東還是境外股東,如果是境內股東,納稅并開具收付匯證明。如果是境外股東,稅務機關將在檢查的基礎上要求補繳稅款。
(2)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追回的檢查。2008年之前,我國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規定,這些企業的持續經營期如果不滿10年,外資轉為內資時,之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就要被追回。《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對該規定作了進一步的重申。在檢查中,稅務機關首先會關注股權變動,查看外資的比例是否超過25%,如果低于25%或變成完全的內資企業,就要考察以前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如果不能享受,就要追回。因此,涉及外資轉內資的企業,不僅要看稅款是否繳納,還應注意稅收優惠的問題。
(3)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是否正確。根據國稅函[2008]69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少企業由于沒有注意匯率問題而出現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錯誤。
比如,美國的一家企業以1000萬美元來中國投資,當時的美中匯率為1:8,投資額即為8000萬元人民幣。2011年,該企業轉讓該股權,并取得8000萬元人民幣,假設轉讓時匯率為1:6.2.第一種計算方式:全部轉換為人民幣計價,投資時8000萬元,賣出時也是8000萬元,二者相減不用繳稅。第二種計算方式:首先將所有轉讓收入、成本等轉換為當時投資的幣種美元,然后計算所得,再乘以轉讓時的人民幣匯率納稅。即8000÷6.2=1290萬美元,1290-1000=290萬美元,290×6.2=1798萬美元,1798×10%=179.8萬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兩種計算方法的結果完全不同,第一種計算方法不用繳稅,第二種則需要繳稅。在實際操作中,有很多企業按照第一種方法來納稅,就容易在稅務檢查中被發現。實際上納稅人也可以這么想,近年來,人民幣在不斷升值,因此,就算是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投資什么都不做,也會有收益,這個收益就是賺的人民幣升值的錢,因此是要納稅的。
(三)辦理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及承接出口貨物業務的貨代公司。
指令性檢查項目的第三項也是2011年檢查項目的延續。那么為什么要對辦理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以及承接出口貨物業務的貨代公司進行檢查呢?我們一一分析一下。
2009年,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現很多企業大量出口的CPU,而CPU并非國產產品,那么這些企業又如何實現出口退稅呢?稅務部門檢查發現,一些電子產品經銷企業通過購買CPU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國內的電子市場進行銷售,而這些市場的下游用戶一般是不要發票的,于是這些企業就利用取得的發票進行騙稅。但是,企業要退稅,必須要有三個單證,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海關報關單;三是銀行水單、外匯核銷單。第一個單證已經解決,為了拿到第二個單證,這些企業通過在全國收購淘汰的廢舊CPU,以次充好,利用海關抽查檢驗的特點蒙混過關,進而取得海關報關單。第三個銀行水單、外匯核銷單的取得更為大膽。這些企業首先將在全國銷售的貨款攏到一起,通過地下錢莊匯到其在香港自己注冊的企業,然后再出口到國內自己注冊的公司,然后進行結匯,順利取得銀行水單和外匯核銷單。三單齊全后,這些企業會利用走私集團,將淘汰的CPU再走私回來,進行循環騙稅。
實際上,不僅僅是CPU,與其類似的具備體積小、價值高的太陽能電池、電路板、藍牙耳機等電子元件同樣存在出口騙稅的情況。因此,此類企業今年再度被重點檢查,也在情理之中。
服裝的騙稅案件與電子產品的騙稅手法大同小異,這是因為,服裝類出口企業也具備電子類產品容易取得進項稅發票這一特征。但要想實現出口退稅,就必須要取得海關單證和相應的銀行水單和外匯核銷單。與此同時,目前我國有許多地下服裝工廠,這些地下工廠什么稅費都不繳,他們的服裝要想出口,只能就求助于貨代公司。一方要出貨,一方要單證,這就引出了兩類企業的中間商,也是另一個稅務檢查重點企業——貨代公司。貨代公司在騙取出口退稅的環節中起著一手托兩家的作用。一旦退稅成功。貨代公司既可以收取地下服裝工廠的好處費,又可以收取服裝類外貿企業的手續費。
至于家具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為什么要被重點檢查,我們從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達芬奇家具騙稅”事件就可以看出端倪。
按照央視的報道,達芬奇家具進口和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進出口貿易國為中國境內,也就是說它的原產國是中國,出口和進口國別也是中國。這些家具先是運入上海的保稅物流園區,然后再進口至國內,通過這種“一日游”的方式使出口的國產家具華麗轉身為高檔進口家具。
媒體對該事件的熱炒,引起了稅務部門的注意。今年國家稅務總局將此類企業也納入檢查范圍,筆者認為,其目的就是要摸清此類企業是否存在出口騙稅的情形,還有相關的細節問題。
以上指令性檢查項目,可以說是國家稅務總局經過嚴格調查研究而確定的,也是結合我國整體的經濟發展形勢而做出的,這里邊隱含著很多的稅收政策,也能夠發現很多的涉稅問題。
二、指導性檢查項目
指導性檢查項目是指各地按照總局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1-2項進行專項檢查。今年的指導性檢查項目主要有5個,即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地方商業銀行、地方股份制銀行;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金融行業非居民企業;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的其他項目。
房地產、建筑安裝業,過去連續8年被定為指令性檢查項目,最近幾年則調整成為指導性檢查項目。這是因為,目前我國的樓市宏觀調控初見成效,房價滯漲,房地產業的整體形勢不是特別好。但是,國務院今年也已重申,繼續加大對樓市的調控力度,那么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不能缺位,因此,今年仍然要對房地產、建筑安裝業進行檢查。與前幾年相比,今年的檢查重點在于大案要案查處。
對地方股份制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的檢查,原因在于近年來,地方金融機構發展迅速,稅務部門在前幾年對國有大的商業銀行檢查中發現了不少問題,因此,今年也要對地方的銀行進行檢查。
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檢查也是2011年的重點檢查項目。今年的檢查,企業需要關注兩個重要文件:《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這兩個文件是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進行監管、檢查的綱領性的文件,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高收入者的非勞動所得,即利息、股息、紅利、股權轉讓等資本性項目。這也是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一直強調的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一塊兒內容。
對金融行業非居民企業的檢查,應該說是現在乃至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因為非居民企業的檢查特點,是檢查的企業雖然很少,但涉及的稅款金額巨大,特別是股權交易的稅收問題,是今年檢查的重中之重。
三、大案要案的檢查
今年的檢查重點是,虛開發票、騙稅案件。尤其是煤炭運輸企業,接受虛開成品油購銷專用發票的企業。也就是說,重大案件的查處是和專項檢查連帶在一起的。
四、區域稅收專項整治
今年的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再次指向農產品收購發票,主要會檢查農產品進項問題。
五、重點稅源企業輪查
重點稅源企業輪查一般都是針對匯總納稅企業,今年的重點是保險行業等。和一般的企業檢查不一樣,這類企業的檢查一般會遵循“事前輔導、事中約談、自查為主”的檢查方式。同時將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提高企業的稅收遵從度。
六、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
最近幾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一直很受重視。新的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將虛開發票正式列入了辦法,而過去一直沒有行政管理辦法,只能借助刑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新的發票管理辦法級次提高到了行政法規,并將虛開發票最高罰款額提高到了最高50萬元。可見 ,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對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都非常重視。具體到檢查內容,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購買虛假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是真實的,發票是虛假的,應該如何處理。目前全國各地處理方式不同,有的認為,能夠提供其他憑證證明業務是真實的,并能補齊合法憑證,就允許扣除。有的認為,是假票就不能扣除。從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稅收征管的口徑看,只要是假發票,是一律不允許扣除的,這點需要企業注意。二是虛開發票在增值稅前抵扣問題。這條前面已經介紹過,在此不再贅述。
總體而言,今年稅務專項檢查總的特點就是由收入型檢查轉向執法性檢查,即以打擊涉稅犯罪和強化企業的涉稅體檢為主,意在通過對一般的企業進行常規涉稅檢查,以保障社會稅收秩序的良好運行,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