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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財綜[2005]68號 明確有關往來款使用財政票據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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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有關往來款使用財政票據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5-05-19 發文字號: 粵財綜[2005]68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使用財政票據的管理,根據《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粵財綜[2003]59號)規定,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使用財政票據問題明確如下: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使用財政票據問題。 (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往來結算票據”更名為“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 (二)“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范圍如下: 1、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和系統內上下級之間的往來款(如各項代收代付資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往來款業務中,收取與支出(上繳)款項金額必須一致,中間不得增加或減少其他費用。 2、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往來款。 3、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取的各類保證金、押金等。 4、銀行、保險公司、郵政局等單位退回給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各種退費、退賠、退款等。 二、各地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在用票單位購領“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時,應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嚴格控制發售數量,“驗舊領新”。 三、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嚴格按照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有關非經營性收費收入使用票據問題的通知》(粵財綜[2003]58號)有關規定,凡涉及使用稅務票據范圍的事項,必須使用稅務發票。 四、“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于2005年7月1日起開始啟用,原“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往來結算票據”同時廢止。 五、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增加“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暫收款憑據”財政票據的通知》(粵財綜[2003]205號)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票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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