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職工教育經費相關稅收政策(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3487 |
|
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這是國家促進企業職工業務素質提高的調控措施。正確地提取并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既可以提高企業職工的素質,又可以將這教育培訓的投入轉化成生產力,保證企業實現高效地生產經營,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又可以實現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因而,企業應著眼于長期發展,逐步建立起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特點相適應的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本文試就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介紹,希望對企業有所幫助。 一、企業如何進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 (一)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比例 財稅[2006]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這一文件改變了以往對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的相關政策: 1、將按2.5的比例進行職工教育經費提取的企業由以前僅限于特殊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 國發[2002]16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根據這一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對中移動、中國聯通、中石油允許可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 (1))國稅函[2003]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考慮到電信行業的激烈競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的培訓等實際情況,按照國發[2002]16號文件規定精神,同意中移動2003年1月1日起,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5%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國稅函[2003]13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考慮到電信行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的培訓等實際情況,按照國發[2002]16號文件精神,同意中國聯通公司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5]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規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從2005年度起,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建[2006]317號《財政部、全國總工會、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文件又對這一規定進行了重申。 而財稅[2006]88號文件則將2.5%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的企業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 2、職工教育經費允許稅前扣除的前提是“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改變了以往在稅前按比例足額提取即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的政策。 國發[2002]16號規定,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即可列入成本開支,財建[2006]317號文件則指出,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而在財稅[2006]88號中,改變了以往計提即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明確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為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并且比例不超過未計稅工資總額的2.5%.這個規定話應該分兩層意思去理解: (1)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為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如只按規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許企業進行稅前扣除。 (2)企業在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如果未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2.5%則可以據實扣除,如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2.5%,則只能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5%進行稅前扣除。 (二)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 一直以來,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都為企業計稅工資總額,財稅[2006]88號文件中也明確提出,職工教育經費應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5%進行稅前扣除。 在這里,我們需要首先明確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總額的差別。工資總額是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計稅工資總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即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和。 根據財稅[2006]1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即:2006年7月1日前,企業的人均計稅工資月扣除限額為800元,而2006年7月1日后,企業的人均計稅工資月扣除限額為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對于這一規定,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理解: 1、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支出,都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工資總額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2、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規定允許扣除限額之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3、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超過規定允許扣除限額,則只能按照上述規定的限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 此外,原按國家規定可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繼續適用工效掛鉤辦法。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核定額度內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國有及國有控股和改組改制后的金融保險企業計稅工資,可以比照工效掛鉤辦法,按照“兩個低于”原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