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州地稅局 2014年09月04日
案情簡介:
某市稽查局在受理某生活會館隱匿營業收入的舉報案件中發現,該生活會館為開展業務宣傳,向客戶無償贈送小面額的消費卡,客戶憑該卡消費的營業額7535元未申報營業稅。
稅法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2號,以下簡稱1032號文件)明確:
消費者持服務單位銷售或贈予的固定面值消費卡進行消費時,應確認為該服務單位提供了營業稅服務業應稅勞務,發生了營業稅納稅義務,對該服務單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其計稅依據為,消費者持卡消費時,服務單位所沖減的有價消費卡面值額。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稅函〔2004〕1032號文件相關規定,責令該企業對無償贈卡消費的營業額部分補繳了營業稅、滯納金,并處以0.5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