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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餐飲消費券應在何時開具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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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餐飲企業經常會出售餐券給一些團體單位,單位購買后再發放給員工作為福利或者送給往來單位。餐飲企業在出售餐券給其他單位時,即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如果個人拿著消費券到餐廳消費時,餐飲企業是否可以拒絕再提供發票給個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2號)規定:消費者持服務單位銷售或贈予的固定面值消費卡進行消費時,應確認為該服務單位提供了營業稅服務業應稅勞務,發生了營業稅納稅義務,對該服務單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其計稅依據為,消費者持卡消費時,服務單位所沖減的有價消費卡面值額。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拿餐券消費時,餐飲企業才提供營業稅服務業應稅勞務。因此,消費者拿餐券消費時,餐飲企業提供服務業應稅勞務,應向消費者開具發票。餐飲企業先出售餐券時,未提供服務,不能向團體單位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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