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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1]13號 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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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發文日期: 2001-02-09 發文字號: 國稅發[20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加強稅務機關就地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規,總局決定對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本通知第十三條的法規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納稅辦法?! 〗y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規,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 》旨壒芾恚菏侵竻R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交: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法規,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交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并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后,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二、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3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所得稅。 三、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法規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诮洕貐^、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于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倷C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按法規抵免。就地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匯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法規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于按法規比例就地預交的全部稅款。 六、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并可按稅法法規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稱補虧損?! ∑?、年度終了后,成員企業應在法規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表,并繳足按法規的比例應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廢止 八、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法規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合并之后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法規的比例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后超過本通知第三條法規比例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 【?、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并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匯繳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根據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于成員企業按法規比例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法規時間內補繳;小于成員企業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十一、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法規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法規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 ∈?、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后,匯總納稅企業仍執行原法規的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制度?! ∈?、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 (一)由鐵道部匯總納稅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由國家郵政總局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 (三)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匯總納稅的各級分行、支行; (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匯總納稅的各級分公司; (五)國家稅務總局法規的其他企業?! ∈?、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是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決定。 十五、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強納稅輔導和培訓,做好匯總納稅企業“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工作。各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法規制定具體實施操作辦法,并報總局備案?! ∈?、本通知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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