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為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基金。
第三條 基金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依照《國內銷售電器電子產品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附件1)執行。
基金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調整的,依照調整后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四條 基金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基金繳納義務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基金。
對基金繳納義務人征收基金,適用稅收征收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應征基金產品時繳納基金。本規定所稱銷售,是指通過從購買方取得貨物、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轉讓應征基金產品所有權。
基金繳納義務人受托加工生產應征基金產品的,不論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論在財務上是否做銷售處理,均由受托方繳納基金。
第六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將應征基金產品用于生產非應征基金產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繳納基金。
第七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或受托加工生產相關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繳納基金。應繳納基金的計算公式為:
應繳納基金=銷售數量(受托加工數量)×征收標準
第八條 基金繳納義務的發生時間按照如下要求確定:
(一)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電器電子產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電器電子產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電器電子產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電器電子產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受托加工應征基金產品,基金繳納義務人只收取加工費的,為委托方提貨的當天。
(三)基金繳納義務人將應征基金產品用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四)基金繳納義務人以委托代銷方式銷售應征基金產品的,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應征基金產品滿180天的當天。
第九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出口電器電子產品,免征基金。
第十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購進或者收回委托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已繳納基金的,從應征基金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繼續扣除。
第十一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準確核算購進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繳納基金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不能準確核算的,按實際銷售數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已繳納基金的電器電子產品發生銷貨退回的,準予在當期申報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繼續扣除。
第十三條 對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相關部門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按季申報繳納基金。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申報表》(附件2)。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局征收基金應使用稅收票證。
第十六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繳款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清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委托加工協議、退貨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覺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七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基金征收管理規定的,稅務機關比照稅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的公告》的解讀
2012年08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規定》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出臺《規定》
我國是電器電子產品生產、消費和出口大國,電器電子產品每年的淘汰量達數千萬臺。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回收處理機制,淘汰下來的電器電子產品流向分散,絕大部分經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為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2009年,國務院頒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明確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處理基金。2012年5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下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開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根據按季征收的要求,基金將于10月初征收入庫。為保證基金順利開征,我們對《辦法》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形成了《規定》。
二、基金繳納義務人是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辦法》所規定的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為基金繳納義務人。
三、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是什么
按照國務院第551號令和《辦法》規定,目前納入基金征收范圍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和微型計算機共五類產品,對這五類產品的生產者征收基金。鑒于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無需在國內回收處理,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生產用于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免征基金。為了避免重復征收,規定對購進或者收回委托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已繳納基金的,可從應征基金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
基金實行按季申報,從量定額計征,征收標準為:電視機13元/臺、電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房間空調器7元/臺、微型計算機10元/臺。
四、基金征收使用何種票證
使用稅收票證進行基金的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