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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權責發生制”的運用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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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中常常看到專家大師們討論問題時說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應該可以扣除什么什么費用,大家也是討論意見紛紛,俺再也看不下去專家大師們的信口雌黃了,發一文以正視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8)512號)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幾乎是原文照搬了《企業會計準則》的定義,既然是引用的會計上定義,那么其中的“收入”和“費用”就應該還是會計上的概念,而并非是稅法上的概念。因為所得稅法上稱收入為“收入總額”或者“***收入”,稱費用為“期間費用(即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這樣我們就明白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質只是引用了會計上的一個計算(核算)的基本原則,而并非稅法的“收入”或“費用”的確認或扣除的基本規則。在《企業會計準則》上“權責發生制”從一般核算原則上升為會計基本提前假設(有專家稱之為第五大會計假設),表示所有會計事項和交易必須遵照“權責發生制”的精神執行。因為它是會計核算的提前,而非一般性核算原則,從而擺脫了與其他一般性原則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但是在稅法上“權責發生制”仍然是作為一般性規定來看待,在扣除規則上僅僅作為一般性扣除規定,受到限制性扣除規定和特殊性扣除規定的制約,而且必須讓位于限制性扣除規定和特殊性扣除規定,因為一般性扣除規定屬于層次最低級的規定。例如企業本期發生的若干業務招待費。按第9條“權責發生制”原則規定,應當在當期稅前扣除,不得提前或者滯后扣除。扣除多少呢?就應該執行限制性扣除規定了。如同,《憲法》上規定所有的中國人都可以去當國家主席,但是加上一個特定規定之后,能夠有資格當上國家主席的人是少之又少了——同理,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九條規定,所有按權責發生制產生的“費用”應當在稅前扣除,但是必須讓位于限制性扣除規定和特殊性扣除規定。大家覺得是不是好象玩了一個文字游戲,實質上是反映一個立法原則目的上的差異——作為以稅收為目標的法律,是不可能與以受托責任觀為目的的會計法規趨同的,因此在運用“權責發生制原則”時是有本質上的差異:一個全部完全的遵守;一個是在制約規定下遵循。 SZTAX——企業2010年12月發生的招待費1000元, 實務中經辦人可能在2011年2月或更晚的時候報帳.而公司財務關帳在1月中可能就已完成.那么既然財務上未能入帳,則該費用在2010年不能按扣除比例稅前列支,也不能在2011年列支 (未符合"權責發生制"). 稅局怎么都能調.即使財務12月能做預提費用,但也不可能把所有未報帳費用都考慮進來.畢竟每個公司費用批準都有個過程.除非, 稅局容許在2010年會計未入帳的情況下,只要是匯算清繳前確認的,按稅務"權責發生制",在2010所得稅申報表中調增招待費費用抵扣額1000元, 同時按扣除限制調減相應比例的金額..haihan235——你所說的問題于俺主題無關。不過俺可以回答你:1、財務規定是,為了企業工作或者出差應該預支準備金,而不是自己墊資。現在墊資的比較普遍,是不符合常規合理的財務制度的。2、依據財務內控制度,企業的期間費用報銷是有期限的,現在每月一般延期到15日前了(有的地方甚至延期到次年的5月31日),如果還不能報銷,就是不制度的問題,而是人為工作失誤的問題。3、稅法對期間費用之所以規定跨年不得扣除,主要有兩個原因:A、所得稅是以年度匯算的,所以跨月也是可以扣除的,B、不存在跨年度不能報銷的制度和成立條件,如果還不能報銷是人為的工作失誤,這樣的損失國家不承擔。。。。毒砂——國家稅務總局編寫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細則是這樣指導我們的,原文如下:權責發生制是應用較為廣泛的企業會計計算方法,也為我國大多數企業所采納。在稅務處理過程中,以權責發生制確定應稅收入的理由在于,經濟活動導致企業實際獲取或擁有對某一利益的控制權時,就表明企業已產生收入,相應地,也產生了與該收入相關的納稅義務。權責發生制條件下,企業收入的確認一般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支持取得該收入權利的所有事項已經發生;二是應該取得的收入額可以被合理地、準確地確定。權責發生制便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條將其規定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由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采用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本條例可以規定不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情形,同時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情形作進一步詳細規定,以保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更加科學合理。小海你看看第九條原文: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條例明確寫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情況下,可以不用權責發生制,根本不用什么文字游戲!條例已經授權稅總和財政部做例外規定了(這個授權的合法性問題另外再說)。遼寧天行健——一切“制”的運用,都要服從、服務于有利于征稅原則。一切“制”的運用,都要考慮到國家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一切“制”的運用,在稅收計劃面前都是合法的。因為,稅收收入計劃是剛性的。SZTAX——海大師, 這個按年計算的原則,理論上是對的.但實務中不可能做到100%當年的費用都入到當年,與人為失誤無關.所以財務上才有預提和準備金的概念,但會計估計上也不可能100%與實際金額一致.而所得稅處理扣除是100%要證據的, 如發票.另外,即使有的地方容許到5/30.但財務報告早在1月關帳了,最遲2月也審計完了,也不可能再改會計報表.... 當然這都可以說是企業的原因.誰讓你不能在5/30前出所得稅申報表時,再確認完上年度的會計報表呢? 但實務中,不知有多少是等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才確認會計關帳,出審計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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