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國稅發[2009]18號 2009-01-16稅屋提示——依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2015年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規全文廢止。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廣州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提高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切實保障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將《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及審核事項說明(范本)>統一格式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1號)轉發給你們,請組織學習并遵照執行。
鑒于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出臺一系列配套稅收政策和明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屆時廣州市國稅局、廣州市地稅局將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及時完善范本,具體補充內容待明確后再另文下發。
附件: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及審核事項說明(范本)》統一格式的通知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