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2號 2003.2.13
提示——依據財稅[2009]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下發后,一些地方詢問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和執行時間問題。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第六條關于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執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條關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相關政策——
財稅[2003]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全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