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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國稅函[2009]151號 沈陽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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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沈國稅函[2009]151號 2009.11.10各區、縣(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國稅函〔2009〕26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退稅申請后,應對其進行納稅評估,并填寫《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納稅評估表》(見附表),對銷售額變動率及增值稅稅負率指標正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市局業務流程要求辦理退稅審批。對指標異常的,按照總局《通知》要求辦理。二、我市增值稅銷售額變動率評估異常指標暫定為±50%;增值稅稅負率評估異常指標暫定為±30%。三、自2009年9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享受即征即退企業退稅申請時,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其實施納稅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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