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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一[1998]25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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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條款失效] 發文字號:浙地稅一[1998]25號 發文日期:1998-05-11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外稅分局: 近來,各地在貫徹營業稅稅制中相繼提出了一些政策問題,并要求進一步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郵政儲蓄業務,按郵政部門吸納的儲蓄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支付給用戶的利息支出后的余額,征收“郵電通信業”的營業稅。 二、對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代售機票手續費收入,可按“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售機票手續費收入,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 三、管道煤氣公司為用戶安裝管道煤氣設施所取得的收入,若在帳上能單獨核算或準確核算的,應按“建筑業”征收營業稅。 四、對勞動服務公司為介紹就業等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五、對企業或單位從事拖[吊]車業務,其取得的拖[吊]車費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六、對電腦軟件開發公司受托進行軟件開發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對電腦軟件開發公司自行開發軟件技術并轉讓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 七、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收入,除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股權以及金融機構買賣股票等已明確征稅外,對其它轉讓股權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 注: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浙地稅發[2007]69號),本文第七條自2007.9.5日起停止執行 八、商店將柜臺出租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包費、管理費、租賃費等],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九、對企業和單位收取的過路費、過橋費、通行費等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十、對軍隊系統[不包括軍隊企業]附設的服務性單位,為軍隊內部服務所得的收入,經市、縣主管地稅局審核后,報經省地稅局批準,可免征營業稅;對外經營取得的收入仍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對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所取得的收入,憑施工單位和個人提供省軍區或省軍區后勤部的證明,向當地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經市、縣主管地稅局審核并報經省地稅局批準后,可免征營業稅。 注: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浙地稅發[2007]69號),本文第十條自2007.9.5日起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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