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為了有效調節社會成員收入水平的差距,國務院發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頒布了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規定僅適用于本國居民。內外雙軌的標準由此產生。
●1994年,在合并原有三個對個人征收的稅種后建立了我國現行個稅制度,在國內實現統一的個稅制度,但這也只是形式上的統一。
●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個稅的改革目標,即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
●2005年,第一輪個稅改革落定,其最大變化就是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稅費用扣除額從800元調至1600元,同時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納稅。
●2008年,在個稅第二輪改革中,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現行的2000元/月。
●2011年,人大常委會決定,從當年起個稅起征點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將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2016年,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再次指出,為了縮小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此外,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簡稱利息稅),新中國始征于1950年,當年頒布的《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為5%)的所得稅。1959年利息稅停征,1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復征收。2007年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由20%調減為5%;2008年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