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12]4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財政部決定適當調整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方式。現通知如下:
一、從申報繳納2012年石油特別收益金開始,將征收方式由原“按月計算、按季繳納”調整為“按月計算、按季申報,按月繳納”。
二、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石油開采企業,應當如實填寫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各集團公司匯總后,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繳納上季度各月石油特別收益金。
三、財政機關對石油開采企業集團公司上報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進行認真審核,并以書面形式確認石油開采企業分月應繳石油特別收益金時間和金額。石油開采企業應按書面通知確認的時限和金額將石油特別收益金分月繳入中央金庫。
四、石油特別收益金其他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仍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72號)和《財政部關于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財企[2011]48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