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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2011.11.14財稅疑難問題答疑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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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中國公民在境外博彩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因此,中國公民在境外博彩所得,應按偶然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問:外商投資企業以前享受過“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經營7年后要注銷,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問:公司委托外國企業進行的技術檢測支出,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該公司委托的外國企業如在中國境內進行技術檢測,則視同設立機構場所,由外國企業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列明了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因此,如符合一定條件,也可由稅務機關指定該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全部技術檢測服務均發生在境外,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問:某房地產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形成損失,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稅前扣除。問:企業2007年取得的返還土地出讓金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2007年取得的返還土地出讓金,屬于財政性補貼收入,但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于返還土地出讓金應該計入損益未明確,沒有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文件規定,因而應該按照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定執行,征收企業所得稅。問:企業購買設備提取的預計凈殘值比例可否自行確定?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問:企業自建廠房投入使用半年后進行擴建,發生擴建費用是否并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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