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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04]45號 關于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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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信息產業部關于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5號 2004.10.10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無法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名單見附件1)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屬于《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免稅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目錄》(附件2,以下簡稱《目錄》)內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企業所在地海關負責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經審核,進口原材料、消耗品屬于《目錄》內的,海關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如進口商品名稱和稅則歸類與《目錄》不一致的,以《目錄》所列商品名稱作為審批依據。 三、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稅項目征免性質為: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貨物,簡稱:集成電路(代碼:422)。 四、《目錄》所列進口原材料、消耗品的范圍和內容今后將根據國內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由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五、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仍按《財政部關于部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36號)和《海關總署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等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署稅發[2002]328號)執行。 六、上述政策自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1.第一批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名單 2.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免稅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目錄 附件1:第一批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名單 一、無錫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 二、首鋼日電電子有限公司 三、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 四、上海先進半導體制造有限公司 五、杭州士蘭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免稅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目錄(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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