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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函[2009]23號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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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文字號:魯國稅函[2009]23號 發文日期:2009-01-22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保證新舊政策的順利銜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的銜接問題 1、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上述時間之后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立窯水泥企業,各地要認真組織核查,對已退稅的要規定追繳入庫。 2、鑒于財稅[2008]156號文件第三、四條等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對上述產品中已按原有政策享受稅收優惠的,要按照財稅[2008]156號文件的規定重新進行復核,達到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和要求的,方可享受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其中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由于難以再行通過質量檢測證明廢渣摻兌比例,主管稅務機關要與經貿委等部門密切配合,根據企業財務核算資料,按照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公式測算廢渣摻兌比例,達到標準的,方可兌現稅收優惠政策。 二、關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銜接問題 1、對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但未經過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和產品,以及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需要經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和產品,各地要與經貿委等部門密切配合,組織相關企業申請認定工作,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初審并上報省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進行審定,有效期分別追溯至2008年7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 2、對財稅[2008]156號文件中規定必須符合規定標準或性能指標的,相關企業應憑具備資質的權威部門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材料,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 三、關于水泥產品廢渣摻兌量的計算問題 經研究,水泥產品廢渣摻兌量的計算暫采取產品質量檢測與財務核算相結合的方式操作,即:納稅人依據水泥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辦理綜合利用認定,確定退稅資格;每季度退稅前,由稅務機關依據企業財務核算記錄進行計算,達不到標準的不予退稅。 四、關于審批權限問題 在總局未就相關問題予以明確之前,暫按以下意見執行:繼續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審批辦法由各市國稅局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五、廢止文件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國稅發[2001]273號)、《山東省國稅局關于明確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國稅函[2002]315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的意見》(魯國稅發[2004]192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的意見》(魯國稅發[2005]34號)相應廢止。 下一步,省局將強化跟蹤問效,深入基層和企業調查研究,了解資源綜合利用政策貫徹落實情況,掌握稅收管理中的難點問題,研究加強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確保稅收優惠政策正確及時貫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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