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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地稅函[2009]238號 關于明確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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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瓊地稅函[2009]238號 發文日期:2009-07-06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經研究,現將免稅期限明確如下: 一、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廢棄土地并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納稅人,從使用的月份起5年內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廢棄土地并用于除房地產開發以外項目的納稅人,從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內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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