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8號 2014-5-14 2013年10月,內地海關和香港海關正式簽署了《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與〈香港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的互認安排》。近日,雙方海關完成了互認實施前的磋商工作,并決定自2014年5月18日起正式分階段開始實施。現就首批陸路口岸實施互認安排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內地海關接受香港海關認證的“香港認可經濟營運商”為香港的“經認證的經營者”企業(簡稱“AEO企業”),香港海關接受內地海關認證的AA類進出口企業為內地的AEO企業。
二、內港海關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的進口貨物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降低進口貨物查驗率;簡化進口貨物單證審核;進口貨物優先通關;設立海關聯絡員,協調解決企業通關中的問題;非常時期優先處置。
三、內港海關開展陸路AEO互認的參與口岸包括皇崗、文錦渡、沙頭角、深圳灣四個陸路口岸。
四、內地海關認證的AEO企業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貨物,可以享受香港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內地AEO企業向香港出口貨物時,應將其AEO認證編碼(AEOCN 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企業名稱和地址(名稱和地址必須與向海關注冊登記的信息完全一致)通報給香港進口商。香港進口商或其代理人以電子方式向香港海關道路貨物數據系統申報時,一并錄入內地AEO企業的上述信息。香港海關在收到進口申報后,利用系統將有關信息與內地海關提供的認證企業信息進行對碰,確認其真實后,進口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五、香港海關認證的AEO企業直接出口到內地的貨物,可以享受到內地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內地進口商向內地海關申報從香港AEO企業進口貨物時,應在進口報關單“備注欄”處填入由香港海關認證的AEO編碼。填寫方式為:“AEO”(英文半角大寫) “<”(英文半角) “HK” “10位認證企業數字編碼” “>”(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關認證的AEO企業的編碼為AEOHK1234567890,則填注:“AEO<HK1234567890>”。內地海關將該編碼與香港海關事先提供的認證企業信息進行對碰,在兩者一致的情況下,進口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