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發[2014]12號 2014-1-24各省轄市國稅局、農辦(農委),省農墾集團,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135號)精神,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不斷推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現代農業建設和農民增收致富。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充分發揮國稅系統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職能作用
近期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要把農業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礎位置,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的重要主體,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對于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現代農業建設和農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級稅務部門和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135號)精神,牢固樹立扶持農業產業化就是扶持農業,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就是扶持農民的觀念,把落實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堅持依法征收、支持服務“三農”、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要舉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抓緊抓實抓好。
二、強化落實,認真貫徹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積極落實好以下優惠政策,幫助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不斷發展。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予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予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按稅法規定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等給予稅收優惠。
(七)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八)免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蔬菜及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
(九)對符合條件的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三、優化服務,切實提高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政策效能
各級國稅機關要在用足用好現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增強各項政策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提高政策服務效能。各級國稅機關要通過稅法宣傳月等活動,對涉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專題解讀和宣傳輔導;對政策落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調研和分析,針對一些執行難度較大的政策,要提出完善的對策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本級無法解決的,積極向上級提出合理建議;對農業龍頭企業要認真落實省局關于稅收檢查和納稅服務“三個一”的鄭重承諾,即除特殊情況外,在實施執法類檢查時,同一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的檢查不超過一次;實現“六個一”,即納稅服務一個實體,任務扎口一個部門,服務受理一個界面,咨詢解答一個口徑,調查輔導一次到位,任務管理一個模塊,最大限度地減輕農業龍頭企業的負擔,提高服務效能。
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著重樹立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納稅”的企業典型,以點帶面,擴大示范作用;要積極聯合稅務部門宣傳稅法政策,利用板報、電臺、電視臺、手機短信等各類平臺加以宣傳推介;要配合國稅機關做好現有稅收政策的培訓和輔導工作,使企業能夠了解政策,用足政策;要主動引導企業圍繞現有稅收政策制定生產經營策略,在依法納稅的同時使企業實現良性發展。
上述通知,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