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有一固定資產未達到稅法和會計要求的折舊年限而提前處置,處置該固定資產是否需要去稅務局做備案,都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另外在該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應該做專項申報,專項申報一定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嗎? 答:《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根據第二十七規定,金額較大是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 根據上述規定,固定資產未達到使用年限提前報廢所發生的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請在稅前扣除。如損失金額較大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應提供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否則不需要提供鑒證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