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產損失須及時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6 |
|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于財產損失類的先后下發了兩個重要文件,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這兩個文件規范了企業的資產損失稅務處理辦法及程序,在年終歲末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尤其需要注意及時處理損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因而,企業所涉及的資產類損失應首先符合上述資產類范圍。 此外,企業在處理損失時應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區分損失類是否可以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還是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審批備案后方可扣除 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損失: 按照資產損失扣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主要包括:(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因而,企業在發生損失時,首先需要對照上述規定,看企業實際所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屬于可自行計算扣除范圍,如果企業發生損失類不在上述規定的六條內,則原則上應屬于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扣除的損失類,對于這一類損失,企業應準備好相關資料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報批。 如果企業無法準確辯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避免因自行判斷失誤而使企業不能得到及時扣除。 對于可自行計算的損失,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企業對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及存貨進行正常的銷售、轉讓、變賣時所發生的以該項資產出售收入與其原值減已提折舊后的差值部分,對于這部分損失在原企業所得稅法下是需要稅務機關進行審批后方可進行稅前扣除的,在新法下將這部分損失作為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項目,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這部分損失時,一定要取得資產實際變賣收入,即資產實際處置后方可自行計算扣除,而在計算時,也要將變賣收入減除后的余值方可作為企業的損失,如果企業的原值減除已提折舊及變賣收入后尚有收益,則應就其收益部分計算到企業所得稅的收益中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固定資產正常報廢清理時的損失,也同樣適用于這種計算方法。 2、對于在證券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正常買賣金融產品所發生的損失因屬于市場作用的情況下,也無需向稅務機關報批,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 二、要報批的損失應注意時限問題 1、當年損失報批時間: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第四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因而,企業應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將需要報批稅務機關的資產損失及時向稅務機關進行申請,對于損失發生的年度與實際扣除的年度應一致。 2、對于確實未在當年申報扣除的損失類如何處理: 根據新法下的資產損失管理辦法,取消了原法下對于資產損失類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報批將無法扣除的規定,對于損失的處理體現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即: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但這里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這種應扣未扣的損失,如果想補扣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需要稅務機關批準,筆者將其理解為,即使企業對于本年度應屬企業自行計算扣除類的損失未能在申報當期及時計算并扣除,在申報期后則必須要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方能追補確認扣除,并且也只能在損失實際發生的年度進行扣除,不能調整稅務機關后來補批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因而,提醒企業還是應盡量對于當期的損失早作處理,應該屬于計算扣除類應及時在當期申報時進行扣除,應該屬于稅務機關審批類要盡早報批,盡量不要超過規定的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否則,即使應屬于企業正常可扣除項目也會因為時間的延誤而將原本可簡單處理的事項變得復雜化,并增加了企業扣除的難度。 3、以前年度未確認的損失類仍可進行相關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的精神,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如果企業確實存在有以前年度未處理的損失類,可按該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追補確認損失,對于因為確認損失后引起了損失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的變化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對于企業而言,該文件應屬于對企業以前應確認損失而未確認損失的一個補充規定,該文件口徑稍寬,如果企業確有這種情況,應及時進行相關的處理。 三、注意相關資料的報備及處理 1、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2、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 對于不同類的損失需要準備相對應的外部證據與內部證據。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該是實際處置后產生的損失,對于企業未實際處置的減值損失在財務上可以作為利潤的減除項,但在企業所得稅前則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事項。 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權益法計算的股權投資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 股權投資損失根據上述辦法,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應為:(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而,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權投資損失方可在稅前扣除。如果是投資年度因權益法所計算出來的投資損益不能在稅前扣除。 3、企業無法辨別事項應盡量減除自身責任 辦法中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因而,對于企業不是很確信可以進行自行計算扣除類,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避免因企業的判斷而使本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事項誤作可自行計算扣除事項,導致錯失企業的申請報批時間而導致不能及時扣除的風險。 4、發生損失時應先沖減以前年度準備金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因而,對于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還有以前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金余額的企業應注意,在2008年度以后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壞賬損失應先沖減以前年度壞賬準備金余額后再在企業當年進行扣除。 5、金融企業壞賬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