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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人的運輸費用是否可抵扣進項稅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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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上述條例中規定了“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也可抵扣進項稅,我單位在實際工作中碰到油氣田企業在生產經營廠區用豐田4500運輸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到各廠開展工作,是為經營工作服務的。主管稅務人員認為,既拉貨又拉人的車運費可以抵扣,只拉人的車運輸費用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因此豐田4500只能拉人,運費不能抵扣。但是我單位認為不能簡單從運人還是運貨去認定,應從是否和生產經營有關認定。請問應該如何理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第八條規定,油氣田企業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本辦法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辦法規定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但不包括本辦法規定的生產性勞務。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包括所屬的學校、醫院、賓館、飯店、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療養院、文化娛樂單位等部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9]105號)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和游艇發生的修理費用和油料費用,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發生的修理費用和油料費用,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直接或間接的無論是運貨還是運人,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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