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申請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轉報辦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精神,為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第169號令),規范我省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申請事項轉報工作的辦理程序,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廣東省當地裝備制造企業,申請辦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我省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申請事項轉報工作的實施主體機關。
第四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申請辦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含有關表格,詳見附件1-4)。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性質、股權結構、注冊資本以及經營范圍;
2.企業基本財務狀況,有關重大技術裝備生產銷售或者合同訂單情況;
3.企業從事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規格型號、主要技術指標等(須注明有關裝備或產品在《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在條目);
4.企業設計研發能力、生產制造能力和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研發技術人員人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的比例;
6.預計本年度有關裝備或產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預計本年度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須注明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所在條目)、進口金額、進口稅額;
7.企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可在正式對外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補報;
3.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4.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銷售合同復印件及其匯總統計表;
5.受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提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的申請材料應一式四份(及電子版),有關文件或材料應為原件或者加蓋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五條 辦理時間:每年一次,3月1日至31日是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接收企業新申請享受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有關進口免稅政策申請的時間,逾期不予接收;4月5日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申請材料上報至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時間如有調整以上級部門通知為準。
第六條 辦理程序:
(一)申請單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各市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正式文件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屬企業直接向我委提交申請文件和材料。企業申報材料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告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材料;企業應最遲于3月31日前將所有材料裝訂好交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所有企業申報材料出具上報文件直接轉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未補齊材料的,我委將按企業所提交材料直接轉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其他需補報材料由企業直接報送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如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財政部駐廣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申報材料有任何意見,各自逕向上級部門反映。
第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轉報文件將抄送申報企業。需辦理受理通知書的企業逕向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部門申請辦理。
第八條 原已獲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將上一年度的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財政部(紙質及電子版一式2份),同時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落實情況報告按照財關稅[2012]14號文件附件4《重大技術裝備企業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及其要求》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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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經信委關于實施申請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稅轉報工作的通知(粵經信技改函[2013]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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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申請企業基本信息表
2、**年度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
3、某年銷售量證明合同匯總表
4、本年度進口零部件所對應銷售合同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