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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法鼓勵公益捐贈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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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比例,擴大基數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3%的扣除限制相比,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比例提高了9個百分點。 更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額的計算基數發生了變化。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該基數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該基數為“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是利潤總額減除各項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之后的余額,也就是說,捐贈支出扣除額的計算基數擴大了。 近10年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額的計算基數變化頻繁。1993年12月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該基數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后國稅發〔1994〕229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將此基數改為包括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內的所得額;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8〕190號)中該基數變為“納稅調整前所得”,而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使用的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又將其改為“納稅調整后所得”。這次通過人大立法確定為“利潤總額”,并大幅提高扣除比例,充分顯示了我國對公益性捐贈的鼓勵態度。 據媒體報道,去年我國公益性捐贈的總量在100億元左右,約占GDP(20萬億元)的千分之零點五;而同期美國的公益性捐贈總量,約占其GDP(13萬億美元)的百分之九。是什么阻礙了中國人為善?原因當然是復雜、多方面的,但稅收鼓勵的力度不夠,顯然是一個重要因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免稅額度的大幅放寬,必將對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個標準,還是兩個標準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扣除規定可謂繁瑣復雜。對外資企業,1991年制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作為成本列支,稅前全額扣除。 對內資企業,目前捐贈扣除比例有1.5%、3%、10%、100%四個檔次。《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94〕財稅字第27號文又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按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扣除;2000年~2003年的幾個文件又規定了一檔10%扣除限額:納稅人向規定的宣傳文化事業(如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文物保護單位、文化館等)以及科普基地捐贈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10%。后又規定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農村義務教育和福利性非營利的老年服務機構捐贈的,可享受全額扣除。隨后,財稅〔2003〕204號文規定,企業通過5家機構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2006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布66號文、67號文、68號文,增加全額扣除機構名單。目前,企業通過它們進行捐贈可享受全額扣除的機構已經有22家(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但財稅部門近年來以“紅頭文件”方式發布的其他捐贈扣除規定,尤其是比新《企業所得稅法》12%扣除限額更加優惠的全額扣除規定,是統一到新所得稅法的規定之下,還是作為特殊規定繼續執行下去?還要等待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以及其他配套文件之后才能見到分曉。換句話說,企業捐贈扣除限額采取一個標準,還是兩個標準乃至多個標準,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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