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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關于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涉及相關執行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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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關于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涉及相關執行問題的公告 發文日期: 2008-12-31 文號: 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 為配合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2008年第43號公告,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現將政策調整涉及的相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照或者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征關稅: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自有資金項目); (六)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七)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執行的企業和項目。 二、對上述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及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經出具《項目確認書》,其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的,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出具《項目確認書》,其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一律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海關根據上述《項目確認書》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予以作廢,進口單位須重新向海關申請出具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免稅證明》。因重新出具《征免稅證明》而產生的滯報金,按規定予以免征。 三、對按照《通知》執行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及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及自有資金項目和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海關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但不得延期。 四、對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的,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海關辦理不作價設備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或備案變更,一律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 五、涉及本次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調整的有關減免稅貨物,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向海關申報進口的(已征稅放行的除外),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為確保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調整的順利進行,海關將對進口單位申請減免稅的有關單證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倒簽日期等騙取減免國家稅款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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