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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發[2010]11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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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地稅發[2010]11號 2010-01-13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稅管理工作,依據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稅法定減免的行政審批,依據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耕地占用稅法定減免屬于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二、依據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的法定減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三、《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耕地占用稅、契稅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地稅發[2009]41號)第二條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項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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