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創業活力,方便市場主體準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是指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經依法登記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市場監管部門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我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登記管轄權限行使職權。
第五條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真實、合法、安全;地址表述應當規范、具體,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六條申請人取得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后方可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填寫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表,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負責;市場監管部門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表進行形式審查。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表可到我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領取,也可從市場監管部門網站或行政審批政務網站自行下載。
第七條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允許“一照多址”,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與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可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殊規定要求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
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與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第九條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第十條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將下列場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約規定,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違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和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擅自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的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居民住宅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內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鎮管理需要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十一條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規范管理,由市場監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各負其責,協同管理。
(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根據投訴、舉報、抽查等,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1.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市場主體,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的規定,通過天津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異常名錄。
2.對未按有關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登記的進行處理。
(二)對不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在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市場主體,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對項目立項、規劃建設、改變用途、消防審批、經營許可、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等事項進行嚴格審核。
嚴禁在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
第十三條申請將軍隊、武警部隊房產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區縣管理的實際需要,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