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關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4-9 為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福建自貿試驗區”)通關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經海關總署批準,現就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兩區”)試點集中匯總征稅(以下簡稱“匯總征稅”)作業模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匯總征稅是海關征繳進出口稅收的一種新作業模式,經評估符合條件的進出口企業,海關可以對其一段時期內多次進出口產生的稅款集中進行匯總計征。
二、經評估符合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從兩區內的馬尾海關福州出口加工區(關區代碼:3520)、福州保稅區海關(關區代碼:3508、3523)和平潭海關(關區代碼:3515、3516)申報進出口業務時可以選擇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三、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企業應當是進出口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用戶;
(二)高級認證企業;
(三)過去2年內在福州關區月平均進出口納稅次數不低于4次;
(四)過去3年內沒有重大違規、走私犯罪記錄,沒有欠繳海關稅款記錄;
(五)通過海關規范申報測試,申報規范率較高;
(六)遵守海關征稅管理規定,積極配合海關的稅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時納稅,能為海關提供必要的商貿信息。
在平潭綜合實驗區注冊的一般信用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請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可以放寬前款對時間、信用條件的限制。
四、注冊地在福州關區的企業申請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應向主管地海關遞交書面申請及《福州海關集中匯總征稅企業綜合評估表》(附件1,以下簡稱“《評估表》”)。
注冊地不在福州關區的企業可直接向福州海關關稅處遞交書面申請及《評估表》。
五、海關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評估,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六、經評估同意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及時提交稅款總擔保。總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金、銀行保函、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組成的混合擔保。
出具保函的銀行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和較大的資產規模,歷史上未滯壓或拖欠海關稅款,能夠主動配合海關實施稅收保全或稅收強制措施。
七、匯總征稅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錄入報關單時,應當選擇“匯總征稅”模式。
八、海關確認擔保額度扣減成功,且無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即可進行報關單的電子放行處理。如果額度扣減不成功,可由支付平臺通知相關部門補發報文,或者改為正常繳稅模式。
九、匯總征稅企業應當在辦結海關擔保驗放手續之日起10日內向現場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匯總征稅企業如采用無紙化模式,按照現行海關通關無紙化操作規定辦理。
十、匯總征稅企業應當最晚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通過電子口岸或者支付平臺完成上個月應繳稅款支付的確認,并至現場海關辦理已先期放行應稅貨物集中打印海關稅款繳款書(以下簡稱“稅單”)的手續。
十一、如有滯報金等其他費用,匯總征稅企業應當在放行前繳清。
十二、海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有誤進行改單處理后,若發生超出擔保額度情況,匯總征稅企業應當在稅單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
十三、匯總征稅企業如未按規定辦理集中打印稅單手續的,海關可徑行打印稅單,交匯總征稅企業及時繳稅或由其擔保銀行按保函條款,在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履行擔保納稅義務。
十四、匯總征稅未繳納的稅款原則上不允許跨年繳納。
十五、海關將對匯總征稅企業在每年年末實施年度評估,主要對企業報關單申報質量、超期辦理稅單集中打印手續、稅款入庫、超擔保額度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通過的,企業可以繼續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有權暫停或取消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資格:
(一)出現不符合本公告第三條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條件情事的;
(二)企業一個自然年度內兩次出現未按照規定至海關集中打印匯總征稅稅單的;
(三)在對企業匯總征稅報關單復審中,發現存在涉稅問題,且涉稅金額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問題的;
(四)未通過海關年度綜合評估的;
(五)出現其他不符合匯總征稅模式條件情事,海關認為需要暫停或取消企業適用資格的。
十七、暫停或取消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海關將向企業制發《福州海關暫停/取消適用集中匯總征稅作業模式告知書》(附件2)。
暫停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后,由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州海關集中匯總征稅企業綜合評估表下載:doc文件
2.福州海關暫停/取消適用集中匯總征稅作業模式告知書下載:doc文件
福州海關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