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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稅發[1999]139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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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稅發[1999]139號 1999.8.5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生豬稅收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一、各地要嚴格按照1996年5月省政府修改發布的《黑龍江省屠宰稅征收辦法》的規定,在屠宰環節征收屠宰稅。不準在飼養、收購、銷售環節征收,嚴禁按人、戶、畝等攤派征收屠宰稅。如發現向農民任意亂收屠宰稅的行為,省局將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二、對養豬專業戶在牲畜出欄時要嚴格按第四條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年無出欄生豬或出欄生豬達不到5頭的不征稅。三、專業養豬戶界定標準:(一)以養豬為其主業。全年養豬所用勞動時間要高于其它副業所用時間。(二)養豬取得的收入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養豬收入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三)以年出欄生豬為標準的,最低限額不得少于5頭(不含自家育養的仔豬數,出售仔豬無數量限制)。四、對飼養雞、牛、羊以及其它牲畜或動物的非專業飼養戶,比照非專業豬戶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專業戶的界定標準參照上述專業養豬戶界定標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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