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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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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2011.8.3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寧地稅發[2007]46號)等稅收法規規定,我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縣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土地增值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六)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購房原始發票的,又沒有經房屋評估中間機構提供房屋評估價格的。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營業房、其他(含別墅)四種房地產類型設置核定征收率(附件1)。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既包括普通標準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標準住宅、商業用房和其他房產的,納稅人應按不同的房產類型分別核算銷售收入,納稅人不能按照房地產類型分開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銷售收入的,應從高適用核定征收率。 第四條 凡符合上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范圍的,稅務人員應經市、縣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填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認定審批表》(附件2)后,由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稅收事項告知書》(附件3),通知納稅人限期申報繳納稅款。 第五條 核定征收稅款的計算公式為:應交土地增值稅稅款=房地產銷售(轉讓)收入×適用核定征收率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定期清算,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加快清算進度,提高清算質量和效率。對按規定達到清算條件但不及時督促進行清算,也不采取措施實行核定征收造成稅款長期拖延不繳或稅款流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稅務征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執行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 附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表》 2、《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認定審批表》 3、《稅收事項告知書》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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