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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函[2002]76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差旅費津貼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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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差旅費津貼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02]76號 2002-8-29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信息技術分局: 近接部分基層局反映,對個人出差(含境內外)報銷出差費用并領取出差補貼或采取包干方式報銷出差費用,其個人所得稅政策難以準確把握,執行中存在較大阻力。為進一步規范個人差旅費津貼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執行,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關于調整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通知》(廈財文[2001]85號,見附件一)和《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見附件二)規定的限額發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三、采取以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伙食費及公雜費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以及超過上述兩份文件規定限額發放的部分必須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已進行稅務處理的,維持原處理決定,不再補稅或退稅。 附件:1.廈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通知》 2.《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 3.現行“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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