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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稅函[2010]162號 廣州市地稅務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指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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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10]162號 2010-08-19 局屬各單位: 現將市局制定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指引 為規范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包括安排,下同)待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有關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權限 非居民需享受稅收協定條款規定待遇的,應向收益支付方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或備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申請審批和備案審核。 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流程 (一)審批事項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二)申請資料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2.《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3.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4.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5.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審批流程 1.受理 完成時限:1日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接收申請人提交資料。 (1)正確查驗申請人提交資料。如相關表格填寫清楚、完整以及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涉稅文書受理回執》(WS002)一式兩份,并交申請人簽名確認;一份交申請人,另一份連同申請人提交資料移交收益支付方所屬稅源管理部門。 (2)經查驗,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報告表》項目填寫不完整或所附資料不齊全,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申請。 2.初審 完成時限:5日內 收益支付方稅收管理員按規定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采取下戶調查、約談核實等方式了解情況,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初審意見,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科長(分局長、所長)復審后送稅政科(處)審核。 3.審核 完成時限:5日內 區(市)局稅政科(處)經辦人員審核把關,經稅政科(處)長復審簽字后送主管局領導審批。 4.審批 完成時限:3日內 主管局領導簽署審批意見,作出審批決定。審批決定包括不予受理決定、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暫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對作出暫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要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局。 5、辦結:1日 主管局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后,稅政部門要跟蹤登記《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將有關文書和資料移交稅源管理部門存檔;稅源管理部門負責通知納稅人審批結果并在“大集中”系統標記辦結。 (四)審核重點 1.受益主體:享受協定待遇申請受益人是否為協定締約國稅收居民以及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對象; 2.所得事項:所得事項是否構成納稅義務、是否屬于審批范圍、是否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條款內容; 3.申請資料:享受協定所需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填報是否準確、內容是否真實; 4.其他情況 (五)審批結論 1.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經審核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規定時間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 (1)享受協定待遇申請受益人是協定締約國稅收居民以及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對象;(2)所得事項屬于審批范圍,按國內稅法構成納稅義務且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條款內容;(3)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填報內容準確、真實。 2.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規定時間作出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 (1)享受協定待遇申請受益人不是協定締約國稅收居民或者不是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對象;(2)所得事項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條款內容;(3)提交的申請資料內容不真實。 3.暫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有權審批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的,要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暫不執行稅收協定待遇并說明理由,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局。包括以下情形: (1)不能準確判斷享受協定待遇申請受益人是否為協定締約國稅收居民以及是否為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對象;(2)不能準確判斷所得事項是否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條款內容;(3)對提交的申請資料內容存在較多疑問,需進一步核實。 4.不予受理決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審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1)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不構成納稅義務的所得事項;(2)申請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不屬于規定審批范圍;(3)提出審批申請時間已超過《辦法》規定的可以追補享受協定待遇時限;(4)未按規定提供與享受待遇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有權審批主管稅務機關通知更正或補正后90日內仍不補正或更正,又無正當理由的;(5)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三、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管理流程 (一)備案事項 1.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2.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3.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4.除審批類事項以及前款所列稅收協定條款以外的其他稅收協定條款。 (二)備案資料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2.由稅收協定締約國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3.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其他資料。 (三)備案流程 1.受理 完成時限:1個工作日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接收備案人提交的資料。 (1)正確查驗申請人提交資料。相關表格填寫清楚、完整以及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填寫《受理備案通知書》送達納稅人。經查驗申請人提交的《報告表》項目填寫不完整或所附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備案人予以補正,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 (2)文書受理崗受理備案資料后,將備案資料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崗作事后跟蹤管理。 2.初核 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收益支付方稅收管理員按規定進行初核,必要時可通過下戶調查、約談等方式了解情況,并在辦理文書上簽署備案處理意見,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科長(分局長、所長)核實簽字后移交稅政科(處)。 3.復核 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區(市)局稅政科(處)經辦人員進行核對后,送稅政科(處)長復核簽字,并登記《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有關資料由稅源管理部門存檔。 (四)核查重點 1.受益主體:享受協定待遇申請受益人是否為協定締約國稅收居民以及稅收協定規定的受益對象;2.所得事項:所得事項是否構成納稅義務、是否屬于備案范圍、是否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條款內容;3.申請資料:享受協定所需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填報是否準確、內容是否真實;4.其他情況。 (五)備案結論 1.對納稅人報備的相關資料齊全、受益主體合法、所得事項屬于備案范圍并符合稅收協定規定內容的,應受理備案。 2.對經核查受益主體不合法或所得事項不屬于備案范圍、不符合稅收協定條款規定內容的,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與享受待遇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且主管稅務機關通知更正或補正后仍不補正或更正,又無正當理由的,應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備案類減免稅費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2009]222號)有關規定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調整處理意見書》,要求納稅人及時進行應納稅調整。 四、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特殊管理規定 根據《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于香港特區居民身份的認定可按以下程序判定: (一)根據納稅人有關資料認定 1.法人居民的判定 判斷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是否為香港特區居民時,按其辦理稅務登記所填報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情況和辦理工商登記,由香港有關當局頒發的法人證書(副本)、商業登記情況,如注冊名稱、業務范圍等予以確認。 2.自然人居民的判定 對于來內地從事受雇活動或提供勞務的香港特區個人,根據其自報居住情況、受雇或從事勞務情況,以及在香港特區所負的納稅義務,并相應查閱其持有的身份證件、回鄉證和派出公司、企業或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進行判斷。 (二)要求納稅人提供香港特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的香港特區居民身份證明書 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正常申報及查證不能確定其是否為香港特區居民;或者來自第三國或地區,確實無從判斷,又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納稅人據此向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區負有居民納稅義務證明,或將情況報送稅務總局審定。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五、后續管理 (一)密切跟蹤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要跟蹤已享受待遇納稅人信息變化情況,對納稅人報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區別情況作出繼續享受、重新審批(備案)、停止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處理決定。對非居民已實際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存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未按規定提出審批申請或備案報告、未按規定提供或補充相關資料等情形的,應依法作出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處理決定并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建立管理臺帳 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備案以及執行有關情況的管理信息臺帳,妥善保管各類檔案資料。認真總結年度執行稅收協定情況報告、填寫《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于每年2月底前上報市局涉外稅務管理處。 (三)優化納稅服務 主管稅務機關要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嚴格在規定時間作出審批決定;非居民向稅務機關提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或備案時,可免于提交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對同一非居民同一項所得需多次享受應提請審批的同一項稅收協定待遇,在首次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的3個公歷年度內(含本年度),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就同一項所得重復提出審批申請。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征收單位應加強內部監督和檢查工作,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和備案,預防執法風險。市局每年將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已審批或備案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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