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要按照“抓大、控中、核小”原則,對核定征收合法性進行審查。主管稅務機關要全面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公平、公正、公開地分類逐戶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對已實行核定征收企業,要積極督促其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其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四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條以下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除特殊情況外,對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企業原則上不得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如確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應報市局核準后實行核定征收。
第六條新辦企業設立當年原則上不得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第二年開始按本辦法規定確定征收方式。
第七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企業應謹慎核定,要重點加強對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企業、連續虧損企業的征收方式管理,運用納稅評估等方法開展申報情況分析,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方法。
(一)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分期進行申報。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企業所得稅額,分期進行申報,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辦法。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條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十一條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十二條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條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十四條應稅所得率按《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1)規定的標準確定。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全市統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核定征收。對銷售(營業)利潤率水平超出統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的納稅人,各主管稅務機關在報市局備案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應稅所得率。
第十五條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根據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中,應當根據數據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統管理規定,明確部門和崗位職責。征管部門是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責任部門,負責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稅政部門在核定征收工作中要做好政策服務,加強對核定征收企業范圍、應稅所得率確定、納稅申報管理等方面政策適用性的指導。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2),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二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數據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統核定征收工作流程規定,在每年3月底前,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征收方式進行重新鑒定,并下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同時對實行核定征收納稅人應當打印《定率核定通知書》,告知其當年征收方式。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上年度已經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納稅人如果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可以在上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算情況核實后及時調整本年度的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二十條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年度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二十二條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報市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進行審查,同時抄送本級政府;市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由法規部門出具備案意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2號)、《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餐飲、娛樂等行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58號)同時廢止,《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12]14號)不再適用于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相關附件:
1.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
2.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