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稅源監控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保障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應遵循依法、信息化、專業化和層級化的原則,以信息技術為依托,以稅源分析和日常管理為主要手段,進一步健全崗責體系,全面貫徹落實稅源與征管狀況監控分析一體化工作制度,增強所得稅收入預測和收入分析的科學性,彰顯各項政策及征管措施成效,提高納稅申報質量,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是指應納所得稅額或定期減免稅額在一個地區占有較大份額、對整體稅源的變化能夠產生較大影響的企業,以及稅務機關確定需要監控的重點行業的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國稅系統對重點稅源企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點稅源的確定
第五條我省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分為靜態重點稅源、動態重點稅源和特殊重點監控企業3類。
靜態重點稅源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1.上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額(不含稽查查補以前年度稅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2.上年度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500萬元及以上(以匯算清繳數據為準)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動態重點稅源是指不符合靜態重點稅源條件,但本期實際月(納稅人按月申報)平均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在50萬元以上(含)、或本期實際季(納稅人按季申報)平均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在125萬元及以上(含)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均不含稽查查補以前年度稅款)
特殊重點監控企業是指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14類企業集團中,在我省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省級成員企業。
第六條重點稅源實行動態管理。凡列入靜態重點稅源范圍的納稅人,除注銷稅務登記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兩年內應保持相對穩定。對于符合上述有關動態重點稅源條件的納稅人,于符合條件當期納入重點稅源管理。特殊重點監控企業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即納入重點稅源管理。
第七條重點稅源確定后,實行專人負責、分戶管理,并按照連續性和穩定性相結合原則,逐戶建立重點稅源管理電子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納稅人靜態信息、動態信息、分析資料。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重點稅源管理主體為稅收管理員及主管稅務機關,各級國稅部門應按照征管崗責體系,優先配置政治、業務素質高的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企業管理,并合理劃分職責,建立分類、分級、分規模管理體系,確保重點稅源管理質量。
第九條重點稅源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多重監控制度,分為省、市、縣(區)三級監控體系。
省局將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額(不含稽查查補以前年度稅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或者年度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靜態重點稅源,本年度月(季)平均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在500(1250)萬元及以上的動態重點稅源確定為省級重點稅源。各市自行確定本級及所屬各縣(區)局重點稅源范圍。
第十條具體工作職責
(一)省局所得稅處管理職責
1.負責制定全省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辦法;
2.負責組織開展全省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工作;
3.負責全省重點稅源企業管理信息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4.負責組織對本級重點稅源企業的宏觀比對工作;
5.負責對影響全省收入進度的非本級重點稅源發生異常變動,即時督促下級稅務機關查找原因,強化日常管理;
6.負責對下級國稅機關重點稅源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
(二)市級所得稅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組織開展對本地區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工作;
2.負責確定本級重點稅源企業范圍;
3.負責本地區重點稅源企業管理信息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4.負責針對本地區重點稅源發生異常變動,及時督促下級稅務機關查找原因,強化日常管理;
5.對上級下發的督促檢查工作,按時反饋核實結果;對重點稅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及時向上級機關反饋并督促下級稅務機關貫徹落實,強化日常管理;
6.負責對下級國稅機關重點稅源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
7.負責本級重點稅源檔案管理工作。
(三)縣(區)局重點稅源管理職責
1.負責本辦法規定的信息采集、稅源分析、日常管理和提供決策信息等管理工作的具體操作;
2.負責本地區重點稅源建檔及日常檔案管理工作;
3.負責本地區重點稅源管理信息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第四章管理內容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工作以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為基礎,側重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的要求,重點突出信息歸集、稅源分析、信息回饋、提供決策信息4項內容。
第一節信息歸集
第十二條信息歸集工作應以稅收管理員日常征管工作中采集的納稅人信息為基礎,按照實用性、真實性、有效性的原則進行科學分類,逐步建立以靜態信息為基礎、動態信息為主干、其他信息為補充的相對完整的信息數據(網絡)群。通過信息歸集工作,系統地掌握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基本情況,為重點稅源分析和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靜態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涉稅基本信息和會計核算基本信息、生產經營基本信息3大類信息指標。
企業動態信息主要包括企業的階段性生產經營工作總結、預繳及匯算清繳申報資料、財務報告、重大事項報告中涉稅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可能對生產經營和稅收實現產生影響的其他信息。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有針對性、有關聯性進行信息采集。
第十四條在信息歸集過程中,稅務機關已經占有的信息(如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報的財務報表)不得重復采集。企業發生重組、改制或其他生產經營重大調整等情況的,要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隨時補充采集。信息歸集過程中稅收管理員發現CTAIS系統中自動抽取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找出原因由相關崗位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重點稅源企業一經確定后,負責信息歸集工作的稅務人員應當于10日內分戶采集重點稅源企業靜態信息;應當于企業季(月、年)度所得稅申報結束后3日內分戶采集當期重點稅源企業動態信息,特殊重點監控企業只需在年度終了15日內分戶采集上年度納稅人動態信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采集重點稅源企業其他信息。
第二節稅源分析
第十六條所得稅重點稅源分析,是一項通過對涉稅信息和數據的測算分析,全面了解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發現可能存在涉稅疑點和問題,經過與納稅人的信息回饋和實地核實,逐步規范納稅人的涉稅行為,為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提供支持的稅收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所得稅重點稅源分析包括:所得稅收入組織工作質量分析、所得稅負擔分析、所得稅納稅遵從度分析、所得稅稅源情況分析、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分析、所得稅征管措施落實情況分析。
第十八條所得稅收入組織工作質量分析包括:應入庫稅款增長率、實際入庫稅款增長率、準期入庫率、當期實際入庫率和本年累計入庫率、期末欠稅增長率、所得稅額與收入彈性、所得稅額與利潤彈性等指標分析。
所得稅負擔分析包括:名義稅負率、實際稅負率、稅負差異系數等指標分析。
所得稅納稅遵從度分析包括:納稅遵從度、準期所得稅納稅申報率、所得稅稅款繳納率、所得稅準確申報率等指標分析。
所得稅稅源情況分析包括:利潤額增長率、應納稅所得額增長率、利潤與各項財務指標彈性等指標分析。
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分析包括:本期所得稅減免額、本期所得稅減免率、本期所得稅退稅額、本期所得稅退稅率、納稅調整增加額增長率、納稅調整減少額增長率、納稅調整凈增加額增長率等指標分析。
所得稅征管措施落實情況分析包括:本期所得稅查補稅款率、本期所得稅滯納金入庫率、本期所得稅罰款入庫率、欠稅清理率、匯算清繳應補(退)稅率等指標分析。
第十九條綜合以上指標分析,對指標正常的可以不進行處理。對異常的指標,深入實地調查分析,查找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信息回饋
第二十條信息回饋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信息的雙重反饋。
第二十一條稅收管理員針對稅源分析疑點問題與納稅人核實并查找原因。
第二十二條及時歸集納稅人對稅收征管和稅收政策的業務需求,協調相關部門認真予以解決,并根據需要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
第四節 提供決策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所得稅管理部門經過信息歸集、稅源分析及信息反饋后,整合各項分析內容形成《月份(季度、年度)重點稅源企業(分戶)所得稅收入分析報告》,按照監管權限逐級報上級稅務機關(特殊重點監控企業只需報送年度分析報告)。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條重點稅源企業一經確定,10日內建立重點稅源檔案(包含歸集靜態信息及上年動態信息);當期動態信息于納稅申報期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補充更新;當期分戶分析報告應于納稅申報期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充更新。
第二十五條重點稅源檔案應按照規定分層級管理,省局將定期對各級稅務機關重點稅源管理情況開展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市在按月上報《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時附送《重點稅源管理月報表》(見附件1)及《省級重點稅源企業(分戶)所得稅收入分析報告》。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納入《省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中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考核范疇。
第二十八條未按本辦法規定時限和內容建立和更新重點稅源企業檔案、未按本辦法規定內容報送《重點稅源管理分析報告》的,均屬《省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中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考核內容中“未按規定內容要求報送收入及重點稅源分析”。
第二十九條省局負責對省級重點稅源企業檔案管理情況和各市《重點稅源管理分析報告》報送情況進行考核。各市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制定相關工作的考核辦法,并上報省局所得稅處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工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