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青海省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為規范我省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青海省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該公告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我們發布該《公告》,為規范青海省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統一管理,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比例
省內跨地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比例按《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青財預〔2008〕649號)的規定執行,即:25%由總機構預繳,75%在各分支機構間按規定分攤預繳。
三、本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