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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函[2010]25號 浙江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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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稅函[2010]25號 2010-01-25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3號)規定,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公司(營業部)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二、為方便證券公司(營業部)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省局在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中設置《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專門用于證券公司(營業部)申報其代扣代繳的限售股個人所得稅。各級地稅機關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為證券公司(營業部)在《稅友2006》登記模塊中做好相應的稅種鑒定(省局已統一在財產轉讓所得稅目下增加“個人限售股轉讓所得”的征收品目),確保證券公司(營業部)能按時依法扣繳申報。三、證券公司(營業部)在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應于次月7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電子扣繳成功后,證券公司(營業部)打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作為會計憑證。納稅人可憑有效身份證照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以下簡稱《完稅證》)。四、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清算時,應當書面填寫《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以下簡稱《清算申報表》,此表可由納稅人在浙江地稅網站上自行下載),涉及不同證券公司(營業部)、不同限售股、不同月份轉讓的,應當分別填寫,并附送以下資料:(一)納稅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及復印件;(二)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行政章或合同無效章的《個人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表》(見附件二);(三)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原值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四)如已到地稅機關開具《完稅證》的,需提供《完稅證》原件。(五)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申報清算的,代理人在申報清算時,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及復印件,并附送納稅人委托代理申報清算的授權書。主管地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清算時,對資料攜帶不全的納稅人,應一次性告知其應補全的資料;對攜帶資料齊全的納稅人,要按照國稅發〔2010〕8號要求進行嚴格審核無誤后,將《清算申報表》相關信息錄入到《稅友2006》對應模塊中,并盡快辦理清算退(補)稅手續,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低于預扣預繳的部分,主管地稅機關應予以退還,并在《完稅證》備注欄注明實際繳納數并加蓋征收專用章。在資料齊全、辦理清算申報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稅機關內部流程,遞交當地國庫進行退庫;高于預扣預繳的部分,納稅人應補繳稅款。五、根據財稅〔2009〕167號第七條規定,證券機構等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各項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限售股減持的有關信息傳遞至主管稅務機關。為減輕證券公司(營業部)信息傳遞工作量,省局在《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增設了“實際轉讓收入額”一欄,凡是在《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真實、可靠、完整地填報了“實際轉讓收入額”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可不再另行報送限售股減持信息。六、各級地稅機關要高度重視限售股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掌握轄區內上市公司限售股個人股東情況,包括限售股持有人及人數、限售股持有股數、開戶證券機構、解禁時間等,并按限售股個人股東建立臺賬,實施動態管理,為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夯實征管基礎。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各級地稅機關務必要按照總局和省局要求抓緊部署,精心組織,既要做到規范、安全、保密,又要進一步優化退(補)稅流程,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時間為申請清算的納稅人辦理退(補)稅手續,確保我省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在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附件:個人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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