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將煤矸石無償提供給他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無償贈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