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的規定,現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問題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將《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納稅人“應稅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征收率為0”修改為“應稅收入小于20,000元/月,征收率為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