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石油天然氣開采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3號 2011.12.9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油氣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石油天然氣開采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石油天然氣開采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以下簡稱“油氣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油氣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油氣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其他企業從事石油天然氣開采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應稅收入的確認
第三條 油氣企業的應稅收入是指按稅法規定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項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條 油氣企業取得應稅收入形式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經濟利益。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第五條 除特殊規定以外,油氣企業在確認收入時,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第六條 油氣企業銷售原油、天然氣或者其他材料物資的,應當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當于實際收訖價款或者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銷售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當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采取委托方式銷售的,為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七條 油氣企業的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按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將產品、材料物資、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二)將產品、材料物資、勞務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三)以產品、材料物資、勞務抵償債務;
(四)以產品、材料物資、勞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第八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確定收入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產品、材料物資、勞務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企業同類產品、材料物資、勞務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第三章 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 油氣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前扣除一般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第十條 油氣企業在油氣開采、經營各階段發生的支出應當正確劃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分期扣除。
第十一條 油氣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主要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成本是指油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油氣生產成本(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及其他耗費,即企業銷售產品(油氣、材料、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成本。
費用是指油氣企業在納稅年度為開采、銷售油氣產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勘探費用。
稅金是指油氣企業實際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損失是指油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帳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其他支出是指油氣企業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其它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二條 油氣企業下列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不符合稅法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如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壞賬準備等;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職工工資薪金包括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油氣企業在納稅年度計提的當年應付工資薪金,當年尚未實際支出的部分,不得扣除;在納稅年度發放的以前年度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第十四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油氣企業,向工會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油氣企業提取的工會經費實行全額上繳的,準予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取得當地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或者是稅務機關開具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
油氣企業提取的工會經費按照規定比例扣除了自留部分后,只就應上繳部分向工會組織或稅務機關繳納并取得了相應合法憑據的,憑據所載金額與自留部分合計數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十六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油氣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與上年度結轉的尚未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合計數,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繼續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七條 油氣企業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住房公積金暫按照不超過企業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12%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油氣企業向有關部門繳納的上述各項費用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憑據,未取得符合規定的憑據和未實際繳納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補繳以前年度欠繳費用在實際繳納年度扣除。
油氣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油氣企業代職工交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中按照相關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八條 油氣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和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按月只發給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準予扣除;一次性發給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符合規定標準的部分可在發放當期稅前扣除。
第十九條 油氣企業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二十條 油氣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二十一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銷售(營業)收入是指油氣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油氣企業按照各分支油氣企業原油、天然氣銷量(或銷售收入)分配的管理費用,按照合理、均衡分配的原則,各分支油氣企業就其分配額準予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三條 油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油氣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油氣企業向其他非金融企業發生的借款的利息支出、資金占用費等利息性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油氣企業按照一定利率分期計提應付利息或資金占用費并計入當期損益的,期末尚未實際支付部分不得扣除,實際支付年度按規定扣除。
第二十四條 油氣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二十五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油氣企業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使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油氣企業部分支出項目雖具有廣告或業務宣傳性質和目的,但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如企業自辦、委托代辦、贊助的各類晚會、文藝活動、體育賽事(體育運動組織)、電視電影、秧歌巡演等活動及相關費用支出,不予稅前扣除。
第二十六條 油氣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二十七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油氣企業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企業職工配備或提供的、為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須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等)所發生的實際支出。企業不分工種為全體職工以“勞動保護費”名義發放的貨幣性支出和非貨幣性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八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油氣企業違反會計制度核算規定虛增年度會計利潤的,虛增部分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的基數。虧損油氣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油氣企業應當嚴格區分公益性捐贈和贊助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公益性捐贈條件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九條 油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在規定使用范圍內使用的,實際支出數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范圍使用和當年未使用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超過國家規定計提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未使用的部分,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已經實際使用并用于安全性投入的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所得稅資產或費用相關規定執行。
油氣企業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等不得再提取折舊,已經提取的折舊額不得在稅前扣除。安全費用用于個人獎勵和分配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條 油氣企業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提取并上繳財政部門的石油開發費,準予稅前扣除。
企業提取石油開發費后,其他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或行政部門規定收取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均不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 油氣企業根據規定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準予稅前扣除。
第三十二條 油氣企業根據規定當年提取并實際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準予稅前扣除。
第三十三條 油氣企業根據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準予稅前扣除。當年提取但未實際繳納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準予在實際繳納年度扣除。
第三十四條 油氣企業根據規定繳納的水土流失補償費,準予稅前扣除。
第三十五條 油區道路綠化、實際發生的植被恢復支出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準予稅前扣除。
第三十六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礦區權益支出,是指油氣企業為了取得在礦區內的探礦權、采礦權、土地使用權等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有償取得各類礦區權益的使用費、相關中介費或其他可直接歸屬于礦區權益的合理支出。
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礦區權益支出,可在發生的當期,從本企業其他油(氣)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對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耗準予扣除。
第三十七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勘探支出,是指油氣企業為了識別勘探區域或探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鉆井勘探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預計可形成資產的鉆井勘探支出),可在發生的當期,從本企業其他油(氣)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對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線法計提的攤銷準予扣除。
第三十八條 油氣企業對其發生的礦區權益支出或勘探支出未選擇在發生的當期扣除的,由于未發現商業性油(氣)構造而終止作業,其尚未計提折耗或攤銷的剩余部分,可在終止作業的當年作為損失扣除。
第三十九條 開發支出,是指油氣企業為了取得已探明礦區中的油氣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關設施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之前發生的開發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匯集作為開發資產的成本,自對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殘值,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準予扣除,其最低折舊年限為8年。
油氣企業終止本油(氣)田生產的,其開發資產尚未計提折舊的剩余部分可在該油(氣)田終止生產的當年作為損失扣除。
第四十條 油氣企業的油氣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各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采用歷史成本,以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為依據確定資產成本。
油氣資產是指油氣開采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油氣井及相關設施和礦區權益。
第四十條 油氣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油氣井(含生產井、已轉作生產井的探井、注入井、資料研究井等,下同)的各項鉆前準備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質調查、工程設計、確定井位、修建平整井場、井場道路、土地占用費、林地占用費、地錨坑及泥漿池、青苗賠償款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油氣井的設備購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設備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設備、井口裝置、熱采設施、儲油罐(箱)等;井的建造包括鉆井和完井及附屬建筑,包括基墩(臺)、導油槽、火道、“三池一坑”(油泥池、涼曬池、污油池、垃圾坑)等。
(三)購建提高采收率系統發生的支出,包括購建提高采收率設備、完井前的壓裂費等。
(四)購建油氣井井場區域內的集輸設施、分離處理設施、計量設備、儲存設施、各種電纜等發生的支出。
(五)井及相關設施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條 購建開采油氣所必需的輔助設備和設施等發生的支出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一般固定資產管理。
油氣井井場區域外的集輸設施、分離處理設施、計量設備、儲存設施、各種電纜等發生的支出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一般固定資產管理。包括聯合站、油氣集輸站、計量站、注水站、壓氣站、配水間、集輸油氣支管線、集輸油氣干管線、油氣處理設施、儲油設施、供水排水(包括水源水質處理以及相應地面設施和水源工程)、供電、通信等相關設施支出形成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 油氣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中應當資本化金額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直接扣除。
油氣企業為購置、建造油氣資產(不含礦區權益,下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直接扣除。
第四十三條 油氣企業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包括企業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在資本化期間內實際發生的借款費用和所占用一般借款實際發生的借款費用。
油氣企業取得的借款不能正確劃分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予資本化的利息:
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累計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
累計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各項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之和
某項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每筆資產支出數×該筆資產支出當期所占用天數/當期天數)-∑{每筆資產轉出數×(當期天數-該筆資產支出當期所占用天數)/當期天數}
資產支出數主要包括當年“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油氣勘探支出”和“油氣開發支出”等的期初余額和借方發生額,資產轉出數是指其貸方發生額。
資本化率=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當期全部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是指扣減了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后的凈支出,但不扣減其他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當期全部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長期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短期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長(短)期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每筆借款本金(含期初余額)×每筆借款當期所占用天數/當期天數)-∑(每筆償還數 (當期天數-該筆借款當期占用天數)/當期天數)
“所占用天數”、“當期天數”均按實際天數計算,“所占用天數”包含實際支付當天,但不含轉出當天。資產支出發生次數較多的可按月匯總計算,當月按半個月計算;同時,借款也照此按月簡化計算,全年按12個月計算。
油氣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小于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按照實際發生數進行資本化。
第四十四條 油氣企業的固定資產、油氣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折耗),準予扣除。
油氣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油氣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折耗);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油氣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折耗)。
第四十五條 油氣企業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四十六條 油氣企業在油氣井開始商業性生產之前發生的開發支出,全部累計作為相關油氣資產成本,其最低折耗年限為8年。
第四十七條 簡易房最低折舊年限為8年。
第四十八條 油氣企業修建的油區道路(含所附建的橋涵,下同)應當按照道路不同類型和級別,分別確定折舊年限。
土路、沙石道路最低折舊年限為8年。
瀝青、水泥道路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第四十九條 油氣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油氣資產計提折耗可不留殘值。
第五十條 油氣企業的計提折舊(折耗)應當采用個別折舊(折耗)法,按照單獨核算的固定資產、油氣資產分別根據其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等計提當期折舊(折耗)額。
單項固定資產、油氣資產的當期折舊(折耗)額,超過最低法定折舊(折耗)額時,超過部分當期不得稅前扣除;小于法定最低折舊(折耗)額時,不做納稅調整,也不得抵頂其他資產折舊(折耗)額。
第五十一條 油氣企業的固定資產、油氣資產大修或更新改造等支出達到單獨核算的該項資產計稅基礎50%以上的,從相關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房屋裝修;各類機器設備、裝置設施更新主要部件;油氣井維修、加深、側鉆、打撈、解卡、套管整形、補孔等;井場擴建維修;油區道路維修和加寬等均屬于相關資產大修或更新改造。
油區道路硬化應當增加相應資產價值,沙石硬化在剩余年限平均攤銷;瀝青、水泥硬化重新計算折舊年限。
第五十二條 油氣企業的固定資產、油氣資產等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五十三條 油氣企業的文明井場建設費、井場維修、井場綠化等費用應當區分支出性質,分別根據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或進行資本化分期扣除。
井場增建的“三池一坑”、簡易房等建筑物,應當單獨核算或增加相應資產價值。
井場增建的磚混結構房屋、院落硬化、圍墻、宣傳碑牌(磚石制)等按房屋、建筑物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四條 油氣企業應當在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電子和紙制)、按照月度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五條 油氣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電子和紙制)、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第五十六條 油氣企業報送預繳、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費用計提比例、行政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12月31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