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日前來電咨詢,該公司2014年1月向上海某電器企業定制兩套設備,于5月15日交付了首套,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38.58萬元。由于設備在安裝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對方并未將發票轉交給A公司。直至2014年12月,雙方才達成協議:在交付第二套設備的價款上,給予A公司9%的優惠。如今,A公司進行網上認證時,發現對方轉交的發票已過認證期。對于逾期發票,公司一籌莫展,不知道稅法上是否有補救措施。
增值稅認證稅款抵扣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也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A公司應當在取得設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180日內,通過網上認證或者到稅務機關認證,才能避免因認證時間的過期而導致稅款抵扣權的喪失。
不過,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區別對待逾期發票稅款抵扣權的滅失。對此,稅收政策根據納稅人不同的逾期類型制定了不同的稅收待遇,逾期發票認證抵扣也就有了補救的機會。
逾期認證抵扣稅款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第一條規定,對于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認證的條件是: 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被搶,或者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公務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買賣雙方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逾期發票認證,僅限上述列舉的六種類型,納稅人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才能挽回稅款抵扣權,并應報送詳細的涉稅資料。
逾期認證需要報送的資料 (一)《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具體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公章。
(三)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如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應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對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抵扣逾期的,應說明搬遷、注銷、注冊的時間、搬出、搬入地點;因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的,應說明事情的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處理決定。
(四)對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對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或者醫院證明;對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扣押扣稅憑證,導致不能正常申報的,應提供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對被盜、被搶、郵寄丟失、誤遞導致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公安、郵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說明;對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說明。但對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作出說明。
(五)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六)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應整潔、清晰,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企業公章,發票復印件應裁剪成與原發票一樣大小。
逾期發票認證應防范的稅收風險 一是注意逾期發票認證的條件。只有政策列舉的客觀原因造成的發票過期,方可獲得認證抵扣稅款的補救機會,如因納稅人客觀以外的主觀因素造成的逾期,則不能申請認證。
二是注意資料報送的完整性與程序性。逾期發票申請認證資料應詳細齊全、交易內容應真實、第三方證明或說明所述的時間要有邏輯性、資料信息一致、復印件與原件一樣。在程序上應遵循書面申請、各級稅務機關審核、國家稅務總局比對、最終抵扣稅款。
三是不能提供虛假信息。納稅人不能有弄虛作假的行為,否則一經發現不但不能抵扣,而且還要被處罰。
因此,A公司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經逐級審核后,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方可挽回尚未抵扣的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