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管理規程(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開具工作的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的管理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統一制定。
第四條 完稅證明的開具采取按年批量打印和單張開具兩種方式,其中單張開具分為單張打印和手工開具兩種方式。
第二章 按年批量打印
第五條 按年批量打印完稅證明指年度結束,地稅部門為實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的扣繳單位的納稅人一次性批量開具年度完稅證明,并由郵政部門統一送達的行為。
第六條 按年批量打印完稅證明的工作流程:省局打印條件維護→扣繳單位數據認定→基層稅收管理人員數據認定→逐級審核確認→省局打印數據導出→郵政部門打印寄送。
第七條 年度結束后,省局根據當年確定的開具范圍進行打印條件維護。
第八條 扣繳單位和基層稅收管理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數據認定。并注意核實以下情況:
(一)扣繳單位地址和郵編;
(二)納稅人姓名、證件號碼、納稅情況、是否能夠寄送等;
(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 以下納稅人不予按年批量打印完稅證明:
(一)匯總納稅扣繳單位的納稅人;
(二)已為其單張開具過完稅證明的納稅人;
(三)無法送達完稅證明的納稅人;
(四)證件號碼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錯誤的納稅人;
(五)虛構的納稅人;
(六)將本應屬于多名納稅人的稅款匯總于一人的納稅人;
(七)無法為其正確開具完稅證明的納稅人;
(八)其他不應開具完稅證明的納稅人。
第十條 對認定過程中,扣繳單位主管地稅機關發生變化的,原主管地稅機關應先對其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 市級和區縣地稅部門應對認定數據進行進一步審核,對認定全面并準確的,應予確認。
第十二條 對郵政部門第一次寄送未送達并退至主管地稅機關的完稅證明,稅收管理員應對其地址和郵編進行進一步核實,并及時交付郵政部門進行二次投遞。
第十三條 按年批量打印完稅證明原則上應在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
第三章 單張開具
第十四條 單張開具完稅證明指納稅人申請地稅機關開具,經核實無誤后為其開具的行為。
第十五條 單張打印完稅證明的工作流程: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審核→打印。
手工開具完稅證明的工作流程: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區縣地稅機關審核→主管地稅機關開具。
第十六條 納稅人申請地稅機關為其單張開具完稅證明須本人持以下資料到其扣繳單位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請開具:
(一)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核實表(附件一);
(三)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憑據;
(四)扣繳單位的納稅人收入和納稅證明(手工開具的提供);
(五)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無取得收入憑據的,應提供扣繳單位的納稅人收入證明。
第十七條 為他人申請開具完稅證明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附件二)。
第十八條 實行明細申報的扣繳單位的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應當為其單張打印完稅證明,以下情況除外:
(一)已經開具過完稅證明的;
(二)證件號碼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錯誤的納稅人;
(三)虛構的納稅人;
(四)將本應屬于多名納稅人的稅款匯總于一人的納稅人;
(五)無法為其正確開具完稅證明的納稅人;
(六)其他不應開具完稅證明的納稅人。
第十九條 納稅人提出申請,且無法為其單張打印完稅證明的,經區縣地稅部門核準后,可為其手工開具完稅證明。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地稅部門原則上不予手工開具完稅證明。
第二十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著重核實納稅人的姓名、證件號碼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
需手工開具完稅證明的,主管地稅機關還應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及納稅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到扣繳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進行核實。
第二十一條 地稅部門不得為納稅人重復開具完稅證明。確需重新開具的,納稅人應先交回原開具的完稅證明。對因丟失或毀損無法交回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實確認后,可申請開具手工完稅證明,開具時應在完稅證明上加蓋“補制”章戳。
第二十二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指派專人受理納稅人提出開具完稅證明的申請。
第四章 完稅證明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主管地稅機關在開具和收到退回完稅證明時,應做好相關信息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 郵政部門和扣繳單位退回的完稅證明,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掌握的納稅人信息進行聯系,并送達納稅人。對確實無法送達納稅人的完稅證明,主管地稅機關應做好登記,并交區縣地稅機關歸檔保存,一年內確實無人領取的,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結合年度開具情況,在編報稅收票證領用計劃時上報下年完稅證明領用計劃,并在年初向省局領用完稅證明。
第二十六條 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各地應逐級上報省局《手工開具完稅證明情況統計表》(附件三)。
第二十七條 完稅證明管理列入稅收票證管理范圍,各級要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和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條 稅務人員非因規定的工作需要并經批準,不得對外公開和泄露本單位完稅證明開具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查詢或核實本人的完稅證明開具信息須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地稅部門查詢或核實。查詢或核實他人完稅證明開具信息的,除非有法律規定明確授權,地稅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條 納稅人電話咨詢時,除是否開具過完稅證明情況以外,稅務人員不得泄露與納稅人相關的姓名、證件號碼、地址、郵編、收入和納稅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做好完稅證明開具數據和退回完稅證明的檔案保管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其他相關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一: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核實表
附件二:授權委托書
附件三:手工開具完稅證明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