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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稅收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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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普通住宅與高檔住宅界定的標準 下載: doc 文件 營業稅: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收件時間為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同營業稅一并征免。 個人所得稅: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對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住房(不含個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雖有增值的,但只要產權人住滿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購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免征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個人購換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我局繳納或直接以個人所得稅稅款形式繳納。個人出售現住房前后一年內以個人、兒女、夫妻名義購房以及與兒女、夫妻共同購房的,憑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的身份關系證明材料及有關售購房資料,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或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契稅: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個人首次購買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征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購房款總額 O.5 %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個人購買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征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購房款總額 O.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契稅按購房款總額的1.5%征收;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契稅按購房款總額的3%征收。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最新住宅買賣稅收的新舊標準對照表 稅種及納稅人 舊標準(稅率及稅收優惠) 新標準(稅率及稅收優惠) 營業稅及附加 (賣方) 5.55% 購買5年以內再出售的全額征收,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差額征收、普通住宅免征。其中: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以內再出售的非普通住宅全額征收、普通住宅差額征收;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差額征收、普通住宅免征)。 5.55% 自2010年1月1日起, 購買5年以內再出售的非普通住宅全額征收、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或者5年以內的普通住宅差額征收、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 個人所得稅 (賣方) 1.50% 有增值的 1.50%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自用2年以上的暫免。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住房(不含個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雖有增值的,但只要產權人住滿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購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免征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個人購換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我局繳納或直接以個人所得稅稅款形式繳納。個人出售現住房前后一年內以個人、兒女、夫妻名義購房以及與兒女、夫妻共同購房的,憑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的身份關系證明材料及有關售購房資料,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或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賣方) 0.50% 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全額征收土地增值稅。 0.50% 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出售暫免。 印花稅 (買賣雙方) 各0.05% 各0.05%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 契稅(買方) 普通住宅1.5%或非普通住宅3%,其中: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個人首次購買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征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購房款總額 O.5 %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個人購買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征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購房款總額 O.5 %征收。 普通住宅1.5%或非普通住宅3%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契稅按購房款總額的1.5%征收;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契稅按購房款總額的3%征收。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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