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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6]673號 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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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全文失效]1996-11-13 國稅函[1996]673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和職工宿舍維修費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1996]第269號)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法規允許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目前在稅法中法規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企業發生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以上費用合理性、真實性的審核。 職工福利費支出的財稅政策分析 防暑降溫費的稅收政策及財務處理提示 蘇勞社勞薪[2010]18號 江蘇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 職工防暑降溫費能否一次性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二、關于企業職工宿舍修理費稅前扣除問題 業職工宿舍屬于福利設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為應納稅收入,因此按照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納稅人發生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宿舍維修費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 解讀國稅函[2009]3號:注意防暑降溫費稅前扣除的政策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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